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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多处强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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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8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并实施,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一个地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条例。专家指出,《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条例》共分为总则、过渡性安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的实施、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9个部分。

  灾后重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其所需产品特别是建材的质量,对于重建工作的顺利实施将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条例》在多处对确保灾后重建所需产品的质量进行了规定。

  在“总则”部分,《条例》明确提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在“过渡性安置”部分,《条例》明确指出,“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条例》要求,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在对重建物资的质量监管方面,《条例》要求,“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在“恢复重建的实施”部分,《条例》要求,“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条例》还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选择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产品及服务。在“监督管理”部分,《条例》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灾区重建新家园是大家共同的心愿。《条例》的出台为这个美好的心愿增加了法制化、制度化的规范,从而确保这个心愿能够早日变成现实。无论是原则还是实施细则,《条例》中对重建物资及建筑质量的多处规定,让有关部门更感责任重大、使命神圣。让我们共同努力,用高质量建造更美好的新家园。

作者:彭燮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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