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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农业标准与我国的农业标准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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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WTO的有关协议对我国农业标准和标准化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提出,为了适应WTO规则,必须实行农业标准化,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体系。

关键词:WTO 农业标准 农业标准化

目前,中国已经正式加入WTO。从此以后,WTO的有关规则就成了我们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WTO有29个独立的协议,其中有关农业标准的协议有两个,一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简称TBT协议),二是《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Sanitary andPhytosanitary,简称SPS协议)。这两个协议都规定农产品贸易、质量检验或仲裁要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标准、国际兽医组织(IOE)制定的动物健康标准、国际植物保护联盟(IPPC)制定的植物卫生标准以及ISO等国际标准。本文主要谈谈WTO的上述两个协议对我国农业的影响,以及我们应该采取的对策。

一、WTO农业标准协议对中国农产品质量要求的影响

1、《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对我国农业标准化的影响

1980年生效的的关于贸易中技术壁垒协定(英文缩写为GATT/TBT协定,现称为WTO/TBT)也称为“标准守则”,规定了各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则:
(1)有限干预原则。政府对市场流通的商品从技术角度只能进行有限干预,即凡涉及到人、动物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行为、国家安全以及为保证出口产品质量时,政府才应干预。
(2)非歧视原则。本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要求对所有缔约方没有高低、亲疏、宽严之分;对本国商品和外国商品进入本国的要求和待遇应是平等一致的。
(3)透明度原则。所有的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都应公开、透明,让所有需要知道的企业和个人都能了解,不能黑箱作业。为此,各缔约方均应按TBT的要求建立通报和咨询程序和TBT咨询点。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准则的原则。各缔约方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必须遵守和履行国际标准和国际准则,并以此为基础。除非由于本国的地理、气候因素或技术基础原因,才允许与国际标准、准则有差异或不采用。
(5)争端磋商机制原则。一旦某缔约国违反了TBT协定,有意无意地制造技术壁垒时,其他受损方可以向WTO投诉,一旦投诉有效,就启动争端磋商机制,当磋商失效时,WTO可决定使用贸易制裁手段。
(6)给发展中国家以优惠、给最不发达国家以帮助的原则。某些政策可向发展中国家放宽,允许有一定缓冲期逐步达到要求,同时发达国家要向最不发达国家在建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提供援助。
(7)整齐划一原则。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制定、批准、实施方面均应遵守TBT协定的原则,而不能各行其是、不受约束。

在执行协议条款上我们已经作出了具体承诺:入世后,不仅要对其他成员国的技术法规、标准提出我们的意见,充分享受我国在WTO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而且要确保我国的技术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要符合TBT协议的要求。TBT协议规定了WTO成员必须保证其制定的技术法规(强制性标准)、标准不给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WTO成员应确保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接受和遵守良好行为规范,并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地方政府、非政府和区域性标准化组织遵守此规范。

2、《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协议规定:不得以环境保护或动植物卫生为理由变相限制农产品进口;对进口农产品的卫生检疫措施必须以科学证据(国际标准或准则)为基础,但在科学证据不充分时,成员方可根据已有的有关信息,采取临时卫生检疫措施;所有这类进口限制措施都必须在充分透明的前提下实施。

而且,国际贸易组织ISO早在1995年就出台了环保认证ISO14000系列标准。这将对我国农产品质量产生重要影响。即使农产品取得了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系列标准认证,而尚未取得ISO14000国际环境系列标准的有关认证的话,对方仍可用“绿色壁垒”限制我们。ISO14000要求在生产过程中或预期消费中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把污染危害减至最小,它要求能源清洁、生产过程清洁、产品清洁。我国传统农业出口的水果、茶叶、蔬菜等农产品,使用的即使是微毒农药作为杀虫剂,或灌溉用水轻度污染,也不可能取得环保认证。这意味着我们的这些产品将被拒绝进入国际市场。

二、我国农业标准化中的主要问题

我国农业标准化工作起步晚,地区之间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总的来看,中国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尚处在试点和起步发展阶段,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表现为:标准制定周期太长,跟不上市场变化的需要;标准水平偏低,修订不及时,标龄太长,满足不了产品更新和产业升级的需要;采用农业标准时,考虑国内因素多,考虑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少。支撑体系混乱,检测缺乏权威性,认证不规范,执行不严格;缺乏对农业生产全过程控制的研究和实施,多把工作重点放在产后,忽视了产前和产中质量控制。

与TBT的要求相比,我国农业标准化工作还有许多不适应之处。

1、技术法规问题。按照WTO/TBT规定,国家有限干预的方面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及防止欺诈行为等,这些方面必须制定相应的技术法规(包括法律、法令、规章、管理规定等)。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从定义角度理解不深,甚至理解错误;二是技术法规不全;三是法规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这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是部门法,而不是国家法。四是法律法规缺乏透明度。很多情况下,法只是摆样子的东西,行政机关中的内部文件甚至是某个领导的批示才是实际运作的圣经。这是相当多缔约方颇伤脑筋的事。
2、标准问题。采用国际标准是我国农业标准化工作中的大问题,为什么采用,如何采用,能不能保留差异,为什么保留差异,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和令人信服的政策和程序。即使采用了,如何保证实际生产也确实按照国际标准不折不扣地进行。透明度和通报、咨询工作要求我国从标准制定到批准实施各阶段均有明确程序,且能以英文文本进行数据交换。这一点我们一时还不能做到。
3、合格评定。TBT的宗旨是减少国际间由于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不一致而带来的重复检验、检查、认证、认可、收费问题。TBT的最高目标是以国际标准和准则建立国际合格评定程序,争取一次检验、一次检查、一次收费,达到一证在手,走遍全球的理想境界。而我国由于体制和机制的不合理,造成实际上国内技术壁垒远大于国际技术壁垒,以致政出多门。这方面的改革,任重而道远。

三、对策和建议

1、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
第一,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和颁布的标准;ISO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一些标准;以及其他一些国际组织制定的,得到国际公认的某些标准。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权威的区域性标准、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和通行的团体标准以及其他国际上先进的标准。

过去,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最大困难,是各个国家的标准不一致。农业方面的标准化曾远远落后于机械制造业等工业部门。70年代以来,农业方面国际标准化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引起世界人们的广泛注意。近年来国外粮食产量不断增长,有三分之一的产量是由于使用良种和实现种子标准化获得的。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来改造我们的农业,按照WTO协议中关于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健康标准的协议,积极研究和采用国际标准,特别是FAO/WHO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食品的标准、国际兽医组织关于动物健康的标准、国际植物保护联盟关于植物健康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等方面的标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中国农业走向世界,走向未来。

第二,加快我国农业质量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从现在起,我们要按照农业结构调整、农产品质量升级、保护消费者利益、公平贸易和与WTO规定接轨的需要,加快农业标准特别是主要农产品的内在品质、加工性能、分等分级、包装新鲜和安全卫生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用4年左右的时间,使主要农产品的标准成龙配套,基本达到农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都有标准作为技术依据。

2、加快完善农业监测体系
当前要充实、完善现有国家级、部级质检机构,优先考虑种子及农药、化肥、饲料、农机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和粮、棉、油等农产品检验的需要;地方检验、检测机构,要结合各地农业生产需要,以贴近农业,贴近生产单位,贴近用户为主要原则,进行完善和补充。重点围绕“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加强有关农药残留量、农机配件等的检验手段,以保证人身安全健康和农业生产,对一些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要逐步建立商品质量监督机构,以确保农资商品质量。择优利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实验室的检测设备和能力,填补少量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项目,但要避免重复建设。消化吸收国内外有关科研成果,重点加强快速检测方法的研究和快速检测手段的研制,以适应现场快速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完善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重点围绕农业土壤肥力、环境污染检测、病虫草害、气象及灾情预测预报等方面的工作需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各类检验、监测机构要以科学、求实、公正、公平为准则,健全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自律机制,提高检验、监测人员素质,保证检验、监测工作质量;加强对检验、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考核工作,坚持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开展检验、监测工作。

3、实施农业综合标准化
农业综合标准化是指在进行标准化时,应针对不同的标准对象,以获取整体效果为主要目标,把所涉及到的全部因素综合起来进行系统处理。农业综合标准化是农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任何一种农产品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处理好各相关要素的关系能使农产品整体最佳化。国家标准局早在1985年南昌会议上就指出要深入开展农业综合标准化以谋求农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新时期,我们要把握农业综合标准化的系统性、协调性、最佳性、动态性和目标性,积极推行实施农业综合标准化,获取最大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4、加强对农业标准化问题的研究
要继续开展农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的科学研究。要研究反映优质要求的主要农副产品等级划分的科学方法;从确保人们身体健康的要求出发,加快研究一些农产品安全因素的限量指标。加强农业标准化信息体系建设,及时了解国际农业标准化发展动态。

5、加大普及、宣传工作的力度。
要把实施标准变成广大农户的自觉行动,必须强化标准化意识,普及标准化知识,加大农业标准宣传贯彻的力度和广度。目前农业标准化对农村大多数人是一件陌生的事物,不要说是广大农民不了解,即使是农科教战线上的许多科技人员对此也知之甚少,农业标准化的意义还没有被社会各界所认识。因此加强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力度,是目前推动农业标准化的首要任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手段,通过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形成了解、认识、掌握农业标准化的氛围。要让农民知道,生产讲标准、产品讲品牌,实施标准化是提高产品收入的前提。

6、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省长负责“米袋子”、“菜篮子”的精神,实施这两个工程要充分运用农业标准化手段,以取得更大的工程实效;以县为基础开展农业综合标准化的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保证体系试点。为保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需要落实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当前,一是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充实农业标准化工作人员。二是要建立农业标准化推广体系,稳定充实农业科技推广队伍,是农业科技推广队伍成为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三是要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广泛吸收有关企业、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人员,充实完善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标准制定、修订中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洪生伟:质量管理(第二版),中国计量出版社,1992年9月。
  2、周朝琦、侯龙文:质量管理创新,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1月。
  3、赵卫东、王占弟:农业标准化,中国标准出版社,1988年11月。
  4、舒辉:标准化理论与实务,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1月。

  作者简介:
  张吉国(1972),男,讲师,山东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
  胡继连(1963),男,经济学博士,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周林(1960),男,副教授,山东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

作者:张吉国 胡继连 周林 来源:《农业科技管理》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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