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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接单,别跳进侵权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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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单时没怎么在意,还以为国外来的订单,我们照着做就行了,没想到会侵犯知识产权”,东莞长安镇一家电子加工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说。

  在黄埔海关查获的这一案件中,该企业在接受国外订单时未确认要生产的货物是否已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就按照订单的要求生产了标有“BEIJING2008”字样的手机,结果在申报出口时被海关查获,共772台手机,均涉嫌侵犯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BEIJING2008”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类似情况在黄埔海关查获的案件当中已不是第一次出现。据黄埔海关法规处处长陈兵介绍,国内的企业在接收国外订单时往往不太注意审核相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时有发生。

  “知识产权守法情况将直接关系企业的海关管理类别,”陈兵处长说,“无论是进出口收发货人还是报关企业,都必须更加重视知识产权守法情况。”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首次将知识产权守法情况作为企业分类管理的考核因素。这意味着企业将承担起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如果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将会直接影响到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

  海关新规

  据黄埔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专家介绍,新的《管理办法》扩大了企业分类管理的适用范围,除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之外,将报关企业也纳入到企业分类管理中来。

  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而言,《管理办法》规定,如果一年内有两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将适用C类管理;一年内有三次或以上的,则适用D类管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对于报关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一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三次的,将适用C类管理;一年内达四次或以上的,则适用D类管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即经营单位与发货单位只要有一方为C类或者D类,海关对其进出口业务即按照就低原则实行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海关提醒

  “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评价标准是新《管理办法》的重要特点,这充分表明了我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黄埔海关法规处处长陈兵说。

  记者获悉,黄埔海关关区内企业众多,进出口环节侵权违规的事情时有发生,新的《管理办法》实施后,海关对企业管理类别的调整无论是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还是对报关企业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为此,海关提醒广大企业应注意以下情况:

  一、加工生产企业接受订单进行生产之前,应要求委托方提供合法的授权材料,明确授权的范围、权限与时限等。只有确定接受合法的授权,才能避免侵权的风险。同时,加工生产企业在获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后,最好要求权利人将该授权在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系统中予以及时更新登记,以便提高通关效率。

  二、进出口收发货人应核实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确保相关货物没有侵犯知识产权。如果进出口侵权货物,可能会被海关没收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报关企业在代理报关后,应要求委托人提供合法的知识产权授权文件,并认真审查报关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若报关企业因代理侵权货物而被海关处罚的,其今后代理报关的货物将可能被海关采取更为严厉的管理措施。

  此外,海关还建议国内企业应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与海关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

作者:韦志军 沈毅 田明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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