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单位
标准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主编单位: 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 中国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环保所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北京电镀协会
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公司
二、编制过程
2003年9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发文,正式批准了《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立项。
2003年10月13日,标准的编制正式启动。
2004年4月26日,召开了开题报告论证会,会议通过了编制组的开题报告。
2005年9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报送总局科技标准司标准处。
2005年10月25日至2006年1月,征求修改意见并归纳整理。
从2006年3月21日开始到5月底,对全国有关电镀企业进行了广泛调查。向全国169个电镀车间班组和专业电镀厂点发放了《电镀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2006年7月完成了《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等文件,上报总局科技司标准处。
之后又经4次修改形成现有文本
三、标准出台背景
(一)电镀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电镀行业是通用性强、使用面广、跨行业、跨部门的重要加工工业和工艺性生产技术。
电镀行业使用大量强酸、强碱、重金属溶液,和铬酐、镉、氰化物等有毒有害化学品,在工艺过程中排放废水、废气和废渣。
除了少部分国有大型企业、三资企业及新建的正规专业电镀厂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工艺设施,很多中小型 企业仍然使用简陋而陈旧的设备,操作方式以手工操作为主。
近年来,不少地区建立了电镀集中工业区,将过去零散的电镀企业集中在一个区域内,实行电镀生产的合理分工与协作,同时,对产生的废水、废渣和废镀液进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与处置。许多电镀企业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行电镀清洁生产,开发和推广低浓度、低污染的电镀工艺、逆流清洗工艺,发展电镀槽(废)液的净化与回收技术,消除和减少污染。不少企业还结合企业自身条件和发展规划,制定电镀污染物的排放指标、镀件漂洗用水定额、漂洗水水质标准等规定和相应的技术措施,并纳入企业的生产计划管理,建立污染治理档案,定期检查与考核,以控制电镀“三废”对环境的污染。因此,本标准的制订是促进电镀行业技术升级与自身发展的需要。
(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
当前,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做出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重大决策,并将节能减排作为“十一五”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和约束性考核指标。特别是近几年相继发生的松花江、太湖、巢湖水污染事件,造成哈尔滨、无锡等城市饮水困难,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提出要加强和尽快完善环境保护标准工作,提高环保的准入门槛,要对新建建设项目和敏感地区执行最严格的标准。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部署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时首次提出,要提高重点流域水污染物的国家排放标准。国务院近期颁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域规划》,提出了针对不同功能的区域,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的要求。
目前,不论是贯彻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要求,还是开展节能减排的工作,以及建设项目和规划环评,都对标准工作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而原有的标准现状远远不能适应这种形势和要求。
(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以及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目前,节能减排已被全社会所共认而成为全民的共同行动。面对节能减排的严峻形势,制定更加严格的国家排放标准,提高行业准入门坎,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产品的升级改造,还可推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有些省市已经自我加压,主动出台了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如2008年1月1日起,《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开始正式实施,其中对电镀企业废水中的COD排放标准从严要求,定为小于80mg/L。今年2月18日,天津市颁布实施《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为50mg/L,二级标准为60mg/L。
从国际看,欧盟关于报废汽车的指令(ELVD法规)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欧盟成员国生产的汽车确保不使用含有重金属铅、汞、镉或六价铬等有害物质。ELVD法规附件Ⅱ还规定每辆汽车抗蚀性镀层中六价铬的含量不得超过2克。
ELVD法规不仅适用于欧共体本土生产的汽车件,同样也适用于出口到欧共体市场的汽车产品。对于中国而言,由于欧共体是我国最大的出口市场之一,所以中国电镀业特别是汽车电镀业更要认真对待和符合ELVD的环保规定。
欧盟关于电子、电气产品废物指令(WEEE法规 2003年1月27日)要求在铅锡合金镀层中淘汰铅的使用。
四、电镀污染物控制指标限值的确定
(一)适用范围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五个方面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需要强调的是第五条:“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也适用于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的其他水污染物的浓度控制要求,由电镀生产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协商确定。”这是与国家和地方原有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同之处,原有的排放标准把向环境水体排放跟向污水处理厂排放的限值分开设定。
(二)控制项目的确定
1、水污染物控制项目
本标准根据电镀水污染物的理化特性、危害性以及污染控制的需要等方面,共选择了20项污染物作为水污染控制项目,其中金属污染物11项: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铜、总锌、总铅、总汞、总铁、总铝;非金属污染物9项:pH值、COD、总氰化物、总磷、总氮、氨氮、氟化物、悬浮物、石油类。
与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和电镀生产相关的控制指标相比,电镀废水中的COD、总磷、总氮、氨氮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比较小,过去没有作为电镀废水的特征污染物,但全国各地都将这几项指标列入地表水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指标进行管理,所以,本标准也将其列为电镀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管理的指标体系之中;总铁和总铝是本标准新增的控制项目。
2、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
电镀生产中产生的废气主要有酸碱废气、氮氧化物废气、铬酸雾、氯化氢废气、氰化氢废气、氟化物废气等。本标准选择了铬酸雾(铬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氯化氢气体、氮氧化物、氰化氢、氟化物共6项指标作为大气污染控制项目。
根据电镀生产酸碱使用量较大的特点,本标准制定中,抓住量大面广的大气污染物,首先加强对酸碱雾的控制。粉尘和废气中的金属及化合物的产生量未作为大气污染控制项目。今后,要加强电镀抛光处理中粉尘与气态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测试和数据积累研究,为完善本标准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