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牛皮纸压敏胶粘带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仅适用于以牛皮纸为基材,正面涂布压敏胶粘剂,背面涂以防粘材料的卷状牛皮纸压敏胶粘带(以下简称胶粘带)。该胶粘带主要用于纸箱包装。
2 引用标准
GB 455.1 纸撕裂度的测定法
GB 1214 游标卡尺
GB 2792 压敏胶粘带180°剥离强度测定方法
GB 4851 压敏胶粘带持粘性测试方法
GB 4852 压敏胶粘带初粘性测试方法 斜面滚球法
GB 7753 压敏胶粘带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JJG 1 钢直尺
3 产品分类
3.1 胶粘带规格
胶粘带规格应符合表1(略)规定。
注:特殊规格由供需双方商定。
3.2 胶粘带代号
图(197-1tp)
牛皮纸压敏胶粘带由代号KP(kraftpaper)胶粘带表示。
3.3 胶粘带标记示例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
胶粘带解卷后不允许损伤基材或撕裂。
4.1.1 优等品:两侧平整、光洁、无缝隙、变形、无溢胶、接头。
4.1.2 一等品:两侧比较平整,稍有缝隙、变形和溢胶,允许有1个接头。
4.1.3 合格品:无严重缝隙、变形和溢胶,50m长的胶粘带允许有2个接头。
4.2 物理性能
胶粘带物理性能应符合表2(略)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规格尺寸的测量
5.1.1 宽度
采用符合GB 1214规定的游标卡尺,在胶粘带宽度上大致等分地测量3处,取其算术平均值。
5.7.2 长度和接头
采用符合JJG 1规定的钢直尺,在平面上将胶粘带解卷后测量,并检查其接头数量。
5.1.3 筒芯内径
采用游标卡尺,在筒芯内径上大致等分地取3处测量,求其算术平均值。
5.2 外观
5.2.1 外观用目测和手感检查。
5.2.2 将胶粘带以约300mm/s的速度解卷,检查基材是否损伤或撕裂。
5.3 180°剥离强度试验
按照GB 2792的规定进行。
5.4 湿热老化试验
5.4.1 将胶粘带置于温度为65±土2℃;相对湿度为(80±5)%试验箱,试验时间为48h。
5.4.2 按照GB 7753中第6章的要求进行。
5.4.3 按照GB 2792中6.1—6.2条的要求制备5个试样。
5.4.4 按5.3进行测定。
5.5 持粘性试验
按照GB 4851的规定进行。
5.6 初粘性试验
按照GB 4852的规定进行。
5.7 拉伸强度试验
按照GB 7753的规定进行。
5.8 撕裂度试验
按照GB 455.1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必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项目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才能出厂。
6.2 产品等级评定
外观、尺寸和物理性能都合格或符合相应等级规定时,方能判定为该等级产品。
6.3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6.3.1 出厂检验
6.3.1.1 出厂检验项目
a.外观;
b.宽度、长度、筒芯内径;
c. 老化前180*剥离强度;
d.持粘性;
e.初粘性;
f. 拉伸强度。
6.3.1.2 出厂检验组批和抽样规则
a.以班产量或一次交货量为一批,每批产品至少随机抽取6箱。
b. 外观和尺寸检验每箱至少抽取10卷作样品。
c.物理性能检验每箱至少抽取2卷作样品。
6.3.1.3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a.尺寸检验时,不合格卷数超过全部样品卷数的10%时,允许从该批产品另外抽取双倍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仍有超过10%的样品卷数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不合格。
b.外观检验时,不符合相应等级的样品卷数超过全部样品卷数的10%时,允许从该批产品另外抽取双倍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仍有10%的样品卷数不符合相应等级规定时,则该批产品降级或不合格。
c.物理性能检验时,有1卷的任一项不符合相应等级的规定,允许取双倍样品对该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1卷不符合相应等级的规定,则该批产品降级或不合格。
6.3.2 型式检验
6.3.2.1 对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全部进行检验。
6.3.2.2
湿热老化后的:180°剥离强度及撕裂摩至少每年检验一次,检验时随机抽取6箱中的2卷作为样品,如有1卷不符合相应等级规定,允许再抽12箱,从中抽4卷作样品对该两项进行复验,仍有1卷不符合相应等级的规定,则该时期产品降级或不合格。
6.4 验收与仲裁
用户有权要求按本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当用户对产品质量持有异议时,应由双方商定的质量监督机构按本标准进行仲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每箱胶粘带应有下列标志;
a.生产单位名称、地址;
b.胶粘带标记、产品质量等级;
c.注册商标;
d.数量、重量;
e.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f.防压、防潮、防晒等标志;
g.有效期限。
7.2 包装
产品包装采用瓦楞纸箱、上下层之间应垫放隔离纸,内附装箱单,合格证。特殊包装形式和装箱要求,按供货合同规定。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挤压,不得与挥发性溶剂混运。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5—40℃;相对湿度80%以下,无挥发性溶剂存在的库房内。
7.4.2 不允许直接堆放在潮湿地面上,底箱不应变形。
7.4.3 自生产日期起,产品贮存期为1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北京文教用品厂、江苏涟水塑料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军、韩枫、邵从东、金浩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