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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标准的婴儿配方乳粉禁止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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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8日对“婴儿配方乳粉中碘含量”问题表态:按照标准化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要求,碘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婴儿配方乳粉应禁止生产和销售。
  
国家标准委说,我国现行用于规范婴儿配方乳粉生产的标准为GB10765—1997《婴儿配方乳粉Ⅰ》和GB10766—1997《婴儿配方乳粉Ⅱ、Ⅲ》,两个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分别适用于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和6个月以内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
  
这是自“雀巢奶粉碘超标”事件发生以来,国家相关权威机构对“婴儿配方乳粉中碘含量”问题的首次公开表态。
  
记者8日同时了解到,相关质检部门将对“问题奶粉”生产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将禁止其生产和销售。

作者:刘菊花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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