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欧洲法院宣判欧洲委员会一项关于使用十溴联苯醚(DecaBDE)的决议部分无效。该类物质是一种阻燃剂,多用于电子产品及电器外壳及纺织品涂层。
十溴联苯醚受第2002/95/EC号指令,即《限制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监管。指令第4条禁止在电子产品及电器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包括聚溴二苯醚(PBDE),即十溴联苯醚所属类别。不过,若电子产品及电器的某类物质或部件符合指令第5条所列的其中一种情况,欧委会须予以豁免:
通过改动设计或采用无须含有有关物质的物料或部件,在技术或科学上并不可行。
采用替代物质对环境、健康及消费者安全构成的负面影响,可能更甚于对环境、健康及消费者安全带来的好处。
欧委会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决定十溴联苯醚可获豁免,但遭到欧洲议会和丹麦反对,并要求法院废止欧委会的决议。
法院并不同意欧委会所参考的报告能显示十溴联苯醚符合第5条所列的其中一种情况,认为报告并未评估以其他物质代替十溴联苯醚的可能性,及以其他物质取代十溴联苯醚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丹麦认为,《限制有害物质指令》只就物质的应用方面容许实施豁免,而非被禁用的物质本身。
法院同意欧洲议会及丹麦提出的论据,裁定欧委会并未符合采纳有关决议的条件,因此宣判关于豁免十溴联苯醚的决议部分无效。丹麦对法院的裁决表示欢迎。法院决定,被废止条文的效力可维持一段严格限定的时间,即直至2008年6月30日为止,以便业者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