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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办案的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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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监部门办案中的调查取证,包括收集证据和审核认定证据两个方面。它是查明案件事实,完成证明任务的前提。办案人员在查处案件时,只有通过调查,收集证据,鉴别、印证每个证据的真实性,并掌握了足够的证据量之后,才能对案件事实做出科学的判断。笔者根据平时工作经验,浅析一下在调查取证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依法进行

  办案人员必须在职权规定范围内从事收集证据的活动。必须做到:一是收集证据必须由从事执法工作的办案人员依法进行。技术机构不能单独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只有配合执法机构的执法工作,给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持。二是收集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法》等程序法和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的实体法,是办案人员收集证据的法定依据。只有按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才能保障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因程序违法而导致败诉的后果。

  做好安排

  调查取证工作必须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尤其对于较大或复杂的违法案件,办案单位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仔细研究,针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涉嫌存在的问题,确定调查取证的方法、步骤和要达到的目的等,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调查取证方案。一般来讲,调查取证工作可以先易后难,先外后内,要善于利用已取得的证据,去寻找新的证据;善于根据案情的发展变化,随时修正补充原来的安排。

  抓住战机

  抓住战机、反应迅速是办案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一个案件查处结果如何,往往与能否抓住战机十分有关。对于已掌握的案件线索或已进入立案调查阶段的案件,应当积极主动地抓住战机,发扬不怕苦、不怕累和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和职权,千方百计在证据灭失、现场消失之前获得有关证据。

  客观全面

  办案人员收集证据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应当通过脚踏实地的调查,如实收集客观存在的证据。既要收集能证明当事人违法及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证据,又要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行为合法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证据。这就要求办案人员有坚忍不拔的毅力,勤于思考,善于分析,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反复深入有关的场所,认真细致地收集证据。

  保全证据

  保全证据是指对已经发现的证据,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依法采取的保护证据的措施。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采取符合程序规范的妥善措施和科学方法,将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固定下来。如进行现场检查时,对案件起重要作用的物证要适时采取查封登记保存;接受举报时,要求投诉举报人作书面陈述并提供相应证据;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要做好笔录(或同时录音);现场检查,要做好笔录(或同时录像);收集到的合同、发票等书证应注明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字,从计算机贮存信息中提取的书证,应由当事人签字证明出处。此外,对于复印件证据,必须注意,一是应注明系由原件复印;二是必须保持其复印的原始状态,不得随意涂改;三是应由提供人签字并注明出处,以便确定其证明效力。

作者:张步云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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