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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某超市散装芝麻酱销售短秤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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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笔者在河北省邢台市质量技监局计量测试检验室看到:10瓶超市出售的散装芝麻酱,经检验其实际重量分别为426克、437克、432克……但在瓶盖粘贴的价签却一律为8.5元。重量不同为何价格一样?

  仔细查看还发现,价签上还特别标注:单价8.5元/500g字样,但重量一栏却是空白,瓶身特别标注“称重销售”。既然是“称重销售”,为何10瓶实际重量不同的芝麻酱却一律按照每瓶8.5元销售?10瓶在检芝麻酱全部亏重,没有一瓶能够达到500克。

  据介绍,3月24日,邢台市质量技监局计量科接到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他在超市自制芝麻酱专柜购买了一瓶8.5元的芝麻酱,但回家自己一称却只有400多克。根据张先生提供的线索,质量技监人员来到该超市自制商品区芝麻酱专柜,看到柜台上摆满了这种芝麻酱。瓶盖上的价签无一例外都标着同一个价格:8.5元,都没有标明重量。当质量技监人员询问这种零售芝麻酱为何不按照标注的“称重销售”销售,而是统一按8.5元出售时,得到的回答是,这是该超市的促销商品,海报上写明是“论瓶卖”,所以才没按实际重量销售。

  据该市质量技监局计量科执法人员介绍,按照国家《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等零售商品的经销者必须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并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以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通俗地讲,像超市零售芝麻酱这类商品在销售时应按当场称重的实际重量结算,即“称重销售”。对于所有在该《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内的零售商品的计量结算,如商家的自行规定与该办法有冲突,一律应按国家规定执行,即便商家明示“论瓶卖”也不行。另外,《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办法规定的负偏差。其中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或高于6元/kg,但不高于30元/kg的食品负偏差为商品重量≤2.5kg时不得超过5g。然而,根据该市质量技监局计量测试,这批芝麻酱每瓶负偏差均在50g以上,远远超出了规定范围。根据检验测试,该超市这批促销芝麻酱的计量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属计量不合格产品。

作者:王红梅 魏占海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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