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中国加入WTO的工作组报告书》中对于遵守WTO/TBT协议已有承诺。在标准化方面我国对于执行WTO/TBT协议作出的承诺概括如下:
(1)自加入之日起,将公布关于已采用和拟议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通知,以及载有这一信息的出版物。
(2)建立内部机制,不断地将GATT1994和TBT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向政府部门和各部委(国家和地方)以及私营部门进行通知和咨询。
(3)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将提供各成员公开咨询和提出意见的机会。按照TBT协议和TBT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决定和建议,设定允许公众对拟议中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提出意见的最低时限。
(4)接受TBT协议附件《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国际标准的制定,定期复审现有标准,使之酌情与相关国际标准相协调。
(5)将按照《TBT协议》规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定义使用这两个术语(一些WTO成员担心中国所使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表述并不一定与TBT协议中的定义相一致,例如,中国有时使用“标准”一词指应属“技术法规”定义的强制性要求。)
(6)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为了迎接21世纪的挑战和满足TBT协议所规定的要求,中国已开始制定一项标准发展计划,并承诺进一步提高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在5年内增加10%。
(7)将确定获得授权可以批准发布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中央政府以下的各级地方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并提供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