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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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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已于2007年8月31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将于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日前,本报记者就这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与实施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国家测绘局副局长李维森。

  记者:我们了解到由国家测绘局提出并归口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已于2007年8月31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问李副局长,为什么要提出和制定这一强制性国家标准?

  李维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21条规定:“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21条又进一步规定:“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要贯彻落实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就必须明确:什么样的数据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2007年9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针对地方、部门、行业特色,在电子政务、公共安全、位置服务等方面,分类构建权威、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这就进一步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提供、使用的标准化管理,积极为各方面的需要提供标准、统一、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我们都知道,实现信息化的必要条件是各类信息的互联互通;要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作为其搭载平台的地理信息系统必须权威、统一;而要建立权威统一的地理信息系统,其采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则必须是标准的、统一的,也就是说,各类人文、经济、社会信息的空间定位基础必须统一,否则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就无从谈起,国家信息化的建设与发展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在这方面是有前车之鉴的,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一些地区和单位建设地理信息系统或以地理信息为基础的专业信息系统,由于缺乏统筹规划和统一的标准作指导,同一城市不同单位、不同部门所使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各异。信息化建设初期,系统独立运行,问题尚不明显,当发展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阶段,基础地理信息不统一、不标准的问题就充分显现,绝大部分系统都需要彻底改造甚至重建,这就既浪费了资源又延误了应用。

  因此,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各类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顺利进行,国家测绘局提出并组织制定了这一强制性国家标准。

  记者:请介绍一下标准起草和审查的过程。

  李维森:国家测绘局于2006年3月即启动了标准的起草工作,组成了由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牵头,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国家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浙江省测绘局和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等单位参加的起草组,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起草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座谈,广泛听取了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国家测绘局还就标准的编写大纲、征求意见稿等,先后3次征求了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部分重点城市、中央级科研院所及国务院30多个部门的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标准送审稿,经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于2007年5月由国家测绘局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

  记者:本标准明确了哪些问题?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李维森:这一强制性国家标准从技术的角度,明确了什么样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如何认定。它适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生产、认定和使用。该标准通过明确上述两大问题,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生产者知道生产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必须遵循哪些基本技术要求;使标准数据的认定者知道在什么样的范围内、以什么样的程序、按照什么样的要求对数据进行认定;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者知道自己使用的数据是不是经过合法认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能不能用于相关信息系统和工程的建设。

  记者:本标准是如何界定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李维森:本标准从数学基础、数据内容、生产过程、数据认定四个方面,对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了界定。

  首先,数学基础是为准确描述基础地理信息空间位置特征制定的数学法则,主要包括统一的空间参照系和地图投影系统。它若不规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就缺乏了统一的空间定位参照,必然难以给专题信息搭载和提供一个统一的定位基础。譬如,采用不同坐标系统的两个数据集未实施坐标转换前,无法拼接、计算和分析。因此,本标准从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比例尺、投影和分幅五个方面对数学基础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第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内容必须有科学合理的范围。本标准按要素将基础地理信息分为12类:测量控制点数据、水系数据、居民点及设施数据、交通数据、管线数据、境界与政区数据、地貌数据、植被与土质数据、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地籍测量数据和其它数据,并对每一类数据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同于一般的工业产品,仅依靠对最终结果(产品)的检验或检测难以确定其质量和可靠性。因此,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过程的控制和最终成果的质量检验同样重要,甚至过程方案的科学性直接影响或决定最终成果的可靠性。所以,本标准对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生产过程进行了规范,提出了项目设计的要求、设计书内容要求、数据源要求、质量与验收的要求、仪器设备的要求和执行标准的要求等。

  第四,生产者所提供的或用户所使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否在数学基础、数据内容和生产过程三个方面符合国家标准,需要由相应的业务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技术上的认定。因此,本标准还规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认定的程序、范围、内容等。

  记者:标准数据由谁来认定?认定的内容和范围是什么?

  李维森:本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可以进行标准数据技术认定的机构分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认定机构可认定国家一、二等平面控制点数据,国家重力点数据,国家AA级、A级、B级GPS点数据,1:25000、1:50000、1:100000、1:250000、1:100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测的其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认定机构可以认定本省辖区范围内其它等级的测量控制点数据,以及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这些机构依据本标准提出的要求、认定程序、认定内容和范围开展认定工作,在认定工作中涉及的质量检验、评定方法等,还应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

  记者: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将会发挥哪些重要作用?

  李维森:它的实施至少将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保障以地理信息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建设的统一和互联互通,促进信息化建设的顺利实施和可持续发展。这一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必然能够推动与地理信息系统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采用标准的、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搭载在统一的空间定位基础之上的专题信息易于实现集成、叠加和共享,将避免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统一带来的信息资源浪费和应用上的障碍,也避免因走弯路而带来的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从而保障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规范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生产与认定行为。本标准不仅提出了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技术要求,并确定了认定机构、范围、内容和程序。该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2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提供了具体的措施和方案,也为数据生产单位和标准数据认定机构提供了执行的依据。

  第三,有利于保护有关建设工程的安全,维护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者、消费者的利益。目前,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国家的各项工程建设,基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的各种地理信息产品也越来越深入地进入人民群众的生活,因此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标准化和质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有关工程建设的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标准的实施解决了什么样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标准的、认定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过什么样的程序两大问题,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者、消费者以及相关工程的建设者能够更准确地辨别、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和基于其开发的地理信息产品,获得优质服务,从而更好地保护工程建设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记者:下一步国家测绘局在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方面有什么样的措施?

  李维森:首先是做好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今年国家测绘局将组织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生产单位以及测绘质量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同时,通过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推动与地理信息系统相关的各专业部门了解本标准,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自觉执行这一强制性标准。

  其次是认真做好标准实施的准备工作。国家测绘局将尽快制定实施本标准的工作方案,提出实施计划、工作步骤和具体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的标准一致性测试技术和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使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本标准的内容和相关测试技术。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测绘局的工作方案,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更广泛地开展培训工作,培养业务骨干,为本标准的实施及今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技术准备和组织准备。

  第三是加快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生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及时、可靠的服务和保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是测绘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国家测绘局将在做好本标准的实施监督和数据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增加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需求”“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分类构建权威、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要求。

作者:杨和平 来源:中国测绘报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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