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欧盟关于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新法规(EC1881/2006号条例)正式生效。新法规对硝酸盐、真菌毒素、重金属、二英及类二英多氯联苯、三氯丙醇和苯6类食品污染物作出了最高限量要求。上述污染物涉及面极广,水产品、动物产品、粮食制品、调味品、罐头食品、蔬菜、水果、酒类等各类食品和农产品几乎都在新法规的监控范围内。由于新法规对各类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我国食品农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将进一步提高,相关企业所需要投入的生产成本和技术成本也将相应上升。
聊城检验检疫局在多次走访调查中发现,目前辖区大多数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对欧盟这一新法规知之不多或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出口企业:要尽早对这一新法规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及时制定应对之策,对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方案作出必要的调整改进,尤其是在落实HACCP体系、良好屠宰规范、良好养殖规范、良好卫生规范等涉及食品安全的质量控制体系上下工夫;在和欧盟客户签订供货合同时也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进口国的相关技术要求,最好直接将相应的检测标准和技术参数列入合同文本。同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加强协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出口食品农产品的源头控制和过程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巩固和扩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完善源头控制措施,建立对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全过程监管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形成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