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国家标准委在北京召开与《节能法》配套的46项国家标准新闻发布会。这些标准已于2006年以来相继发布,有的已于2007年开始实施,其中的大部分标准将于今年6月1日以后实施。国家标准委主任刘平均、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乌日图出席会议。
刘平均在讲话中指出,节能标准化是贯彻落实《节能法》的重要措施和技术保障。46项配套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我国相关行业的总体发展状况、技术水平,参考了国际先进标准并进行了大量的试验验证,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规范市场的重要技术基础。他表示,国家标准委将继续在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能效标准、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和节能基础等领域组织制定、修订一批重要的标准,将节能标准化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乌日图强调,节能标准是企业节能管理的基础,企业在实施节能领域的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要深入研究并制定出更加严格的节能领域的企业标准。
据悉,46项国家标准包括22项高耗能产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5项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11项终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准,8项能源计量、能耗计算、经济运行等节能基础标准。其中新制定国家标准37项,修订国家标准9项,强制性国家标准36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涉及火力发电、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和石油化工五大行业22类高耗能产品,规定了粗钢等钢铁行业、铜冶炼等有色行业、平板玻璃和水泥等建材行业、合成氨等化工行业和燃煤发电机组等电力行业的企业单位产品的能耗限定值、新建准入制和能耗先进值;5项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涉及轻型商用车、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规定了燃油消耗量限值和测试方法;11项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效标准涵盖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家用贮水式电热水器、家用电磁炉、变频空调、多联式空调、计算机显示器、静电复印机、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外部电源、清水离心泵,规定了这些产品的能效限值、等级和节能评价值;8项节能基础标准规定了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能耗计算方法以及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等内容,为解决我国能源计量基础薄弱、统一能耗计算口径、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奠定了技术基础。
据介绍,46项标准的实施对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将发挥重要作用,比如,22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后,将节约2亿吨标准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