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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严格国家质检中心统一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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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我国将严格国家质检中心统一命名。按照规定,国家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XX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必要时后缀区域名,并与实际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相符。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或“国家”等容易与国家质检中心相混淆的名称。

  技术机构筹建国家质检中心,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划设立国家质检中心相关条件的,可以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报告和《申报国家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省级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筹建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协调成立以地方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并且应由5人以上国内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其中应当聘请院士、教授级或特殊津贴的专家担任顾问,由承担筹建国家质检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等部门组成筹建办公室。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应负责编制筹建任务书,在批准筹建后3个月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时,组织提供支持和保障条件,使国家质检中心在批准筹建后18个月内完成筹建任务,取得授权并通过验收。

  承建单位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后,由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筹建验收工作。质检总局收到验收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按照《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及筹建任务书进行验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评情况进行核实,承建单位按筹建任务书完成各项筹建工作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成立相应的国家质检中心,并挂牌对外开展工作。未经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承建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应认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为12个月。整改完成后申请整改验收,整改未通过的予以撤销。

  据介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划方案,国家质检中心的设立应符合“全国统一规划布局、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具备筹建技术基础、拥有产业集群优势、避免同类重复建设、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等要求。规划和布局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重点建设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安全、卫生、环保领域,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业领域,以及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品等领域的国家质检中心。同时,国家质检中心应与当地或区域主导产业结合紧密,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显著的优势和特色;并综合考虑当地支柱产业发展水平以及相关产品市场占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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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设立国家质检中心的基本条件

  1.地方政府对建设国家质检中心在技术装备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明确具体的支持意见,并开始落实。
  2.拥有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技术能力在相关专业领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3.名称科学、规范并与实际检测能力相符;
  4.应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区域经济特点,并已列入地方政府事业发展规划;
  5.应具有省级检测机构资质,并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成立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6.以股份制形式整合或联合建立的国家质检中心,须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控股,并具备公正性地位。

  变更与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机构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家质检中心的实际运行状况及更名申请等,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国家质检中心予以规划布局调整、更名或撤销。国家质检中心提出需要更名的,由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申请。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成立且正常运行,能力建设发展水平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拟变更名称科学、合理、规范,现有检验能力覆盖拟变更名称对应专业领域85%以上的产品(参数),关键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齐全;
  3.拟更名的专业领域为原授权范围的相关专业领域;
  4.拟变更名称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区域经济特点。

  与更名相关的审批、筹建和验收分别按前述意见执行。批准更名后,原名称、印章、证书等同时废止。

  据国家质检总局《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赵陕雄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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