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缩短标准制定周期,适应国家对市场经济快速反应的需要,我国《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中规定,制定标准可采用快速程序。快速程序是在正常制定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的简化程序。
快速程序适用于已有成熟标准草案的项目,如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和对现有国家标准的修订或我国其他各级标准的转化项目。快速程序特别适用于变化快的高新技术领域。
对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修订项目或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省略起草阶段,将该标准作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发征求意见。对现有国家标准的修订项目或中国其他各级标准的转化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审查阶段,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即将该现有标准作为标准送审稿组织审查。
申请采用快速程序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在立项阶段要经过严格审查,特别是该项目作为征求意见稿或送审稿使用的标准草案是否成熟。此外,对于采用快速程序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除允许省略的阶段外,其他阶段不能简化,以确保标准编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