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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质监局近日颁布实施的《自由裁量权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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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生产者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如何把握行政处罚的尺度?四川省成都市质监局近期颁布实施的《成都市质监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规定》),为质监人员在今后的行政处罚中做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人性执法提供了一个新的依据。

  “《自由裁量权规定》将作为全市质监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依据,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可以直接适用。”据成都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由裁量权规定》对生产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假贩假行为,根据其违法情节、性质、事实和社会危害后果等情况,作出了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等级的处罚规定。对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持续18个月以上,被质监执法部门一年内两次处罚后又违法,且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经出厂、销售、经营性使用而拒不追回等情况,实施严重处罚。

  除上述5个处罚等级可以实施对号入座外,为更好地全面实施人性化执法,对法律法规规定“逾期不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执法部门必须先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能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还规定以下6种行为将免予行政处罚。

  这6种不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具体情况是: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4.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于生产者制假贩假的违法行为,只要其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以及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等11种违法行为的,将被依法从重处罚。
作者:何国 龚志伟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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