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以专门立法保护,有的以商标法保护,有的用消费者保护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大多数国家对地理标志并不仅采用一种保护方式,而是同时采用两种或数种保护方式。
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不同保护方式是在不同的立法政策的指导下形成的,体现了各国在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的不同经济利益。如果地理标志产品对于某些国家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就会受到该国严格的法律保护;但如果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一些地理标志在某些国家已经成为产品的通用名称,对这类地理标志的保护往往会有损于其经济利益,这种情况下,地理标志就会遭到这些国家的抵制和反对。
英国没有专门的地理标志立法,地理标志受到普通法“假冒”诉讼、《1968年商品说明法》以及《1994年商标法》的保护。英国是典型的普通法国家,实行的是由个别到一般的判例法体系。本文为读者搜集了英国通过“假冒”诉讼来保护地理标志的几个经典案例,这些案例既有在英国内部发生的,也有在英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发生的。这些经典案例对英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假冒”是普通法国家和地区使用的一个法律术语。“假冒”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是一种法律上的错误。当一个商人以一种可能会对他人的营业、声誉或商誉造成损害的方式表述其商品或服务时,就可能构成假冒行为。要成立假冒诉讼,原告必须证明被告表述其商品或服务的方式可能会造成混淆,并有可能对其造成损害。损害、虚假陈述和消费者的混淆是假冒诉讼成立的必要和充分条件。
假冒诉讼不以成文法为依据,它是在19世纪早期通过法院的判例逐步发展起来的。
英国最早禁止滥用地理名称的假冒诉讼是1883年的“Dunnachie V.Young&Sons”(唐尼V 杨&孙)案。在该案中被告被判令禁止在其耐火砖上使用“Young Glenboig”(杨 格伦伯西)的标记,也不得在广告中宣称该耐火砖是用Glenboig(格伦伯西)土制成,因为这些砖实际上是用Glenboig(格伦伯西)3公里以外的黏土制成的。
1958年的“西班牙香槟案”(Spanish Champage Case)使与地理标志有关的假冒诉讼获得了重大发展,该判例不仅为英国,而且也为其他普通法地区确立了保护香槟的法律依据。法官裁定认为,在英国,“Champage”(香槟)一词被公认为是指在法国香槟地区由该地区的生产者、种植者及发货人生产的发泡葡萄酒,因此“Spanish Champage”(西班牙香槟) 这一名称不能用在非法国香槟地区出产的发泡葡萄酒上,否则就构成假冒。
在1969年的“雪利”案(Sheery Case)中,西班牙雪利酒生产商声称“Sheery”(雪利)一词来源于西班牙Jerez(赫雷斯)地区,他们对“Sheery”(雪利)标记享有专有权,要求禁止对“British Sherry”(英国雪利)这一标记的使用。英国的法院认定“Sheery”(雪利)确实为一地理标志,英国生产商不得使用,但是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要求,因为原告已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默许了诸如“Australian Sherry”(澳大利亚雪利)、“South African Sherry”(南非雪利)等标记在英国市场上的使用。
第四个与地理标志有关的假冒案例是“苏格兰威士忌案”(Scotch Whisky Case)。在此案中,出口到厄瓜多尔的苏格兰威士忌在与当地的甘蔗酒勾兑后又被标上“‘White Abbey’Scotch Whisky”(“‘白阿比’苏格兰威士忌”)和“‘Scottish Archer’Scotch Whisky”(“‘苏格兰射手’苏格兰威士忌”)的标签转卖。法院认为这种做法有问题。虽然几乎所有的以各种品牌向公众销售的威士忌都是经过勾兑的,但是不同品牌的配方都是保密的,英格兰和苏格兰境外再也没有其他的苏格兰威士忌勾兑商。因此法院认为本案适用“西班牙香槟案”所确立的原则,苏格兰威士忌生产商有权要求保护其产品之“Scotch Whisky”(苏格兰威士忌)的表述。
1994年的“Taittinger V.Allbev”(泰坦瑞香槟酒V阿尔比夫)案是英国法院最近的又一项与地理标志有关的假冒案例。此案的被告将“Elderflower Champagne”(桂花香槟)一词标注在软饮料上。尽管英国的消费者不可能认为这种软饮料的生产和法国香槟协会有任何关系,但是法院认为,对于像“Champagne”(香槟)这种具有国际意义的原产地名称应当杜绝任何形式的滥用,即使这种使用看起来似乎无伤大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