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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产品或服务也可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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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费观光、免费餐券、免费美容、免费健身……不突然,不高调,“免费时代”已在悄然之间渐行渐近,然而,在您欢欣鼓舞,正待将“免费的午餐”收入囊中时,您是否自问:“免费试用,我做好准备了吗?”

警惕为“免费”买单

  前几日,北京某大学的何小姐和同学为一则免费美甲广告所吸引,相约到该店去做美甲。然而在美甲过程中,手法尚不熟练的美甲师不小心将何小姐的指甲边缘剪破,由于创口很小,美甲师只用消毒棉为何小姐做了简单处理。没想到第二天,何小姐的指甲边缘开始红肿疼痛,经医院确诊,何小姐由于伤口接触不洁用具而患上了甲沟炎。当何小姐上门索赔时,店方却以免费消费为理由,要求何小姐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拒绝做出任何赔偿,何小姐只能黯然离开。

  目前,一方面像何小姐这样热衷于“免费试用”的人群日益庞大,另一方面,为免费“买单”的事件似乎也越来越难以避免。免费照相,却被告知版权属于经营者,付钱才能拿走底片;免费足疗,却染上了红斑和丘疹;免费旅游,却被强制购买了质次价高的保健品;免费割双眼皮,做到一半美容师突然闹起了“罢工”,付钱才能继续;免费剪发染发,却经不住“忽悠”购买了价格不菲的护发产品……免费服务有时并不“免费”。

  据业内人士解释,“免费试用”是近几年来借势于体验经济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常用的营销手段,所谓的“免费”,其实就是“商家请客,顾客掏钱”。消费者一旦进入了商家设定好的免费程序,常常会难以自拔,这个程序的终端大多仍是有价消费,另外,商场返券、餐饮优惠券等折扣活动其实也是同样的道理。

  更让人警醒的是,目前市场上存在着相当一部分以免费为噱头的产品和服务,不但会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还有可能造成人身以及心理上的创伤。譬如,免费美容、整容所造成的毁容案例比比皆是;试用化妆品柜台的试用品,却感染了相关的传染病;免费试吃了变质过期产品引起身体不良反应等。

法律为“免费”维权

  当消费者的身心受到侵害,不少消费者都怀着“白拿人家手短,白用人家理短”的老观念放弃维权,而商家也往往以“免费服务,就相当于单方赠与,商家没有从中获取利润,因而无需承担责任”为理由来搪塞消费者,难道“免费”真的使消费者的维权成为不可能了吗?

  “即使是免费的产品和服务,商家也应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的张鸿霞律师对此做出了明确的回答。

  据介绍,商家为他人提供免费的服务或者产品,其目的是扩大自身的知名度,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属于一种经营促销手段,即使是暂时提供免费服务或产品,也并不能否定其整体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和营利性。只要商家从事的是营利性服务,无论其经营结果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都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中的全部义务。

  张鸿霞律师强调说,在这类纠纷中,最关键的环节是从法律上确认消费者身份和经营者身份。也就是说,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确实发生过商业行为,且有证据证明后果确由此次行为造成。因此,消费者在接受商家的免费服务时,最好能保留一定的凭据,或者事先书面确认免费服务的范围和内容。若商家还存在着一定的欺诈或欺骗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获得双倍的赔偿。

  张律师补充说,目前很多商家都以“最终解释权”来迷惑消费者,事实上,“最终解释权”被称为“霸王条款”,这类格式合同是商家一方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消费者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同意,但法律规定,如果格式合同条款含义不明确,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则应当采纳其中对经营者不利的解释,以确保消费者一方的利益。所以,经营者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都是无效的。

作者:李晓慧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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