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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原则方向 接轨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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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加快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强调指出:“食品、消费品安全性能要求及其检测方法标准,都要采用国际标准。”政府工作报告突出“采用国际标准”这一点,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食品、消费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的基础是制定标准和执行标准,尤其是国内标准逐步实现与国际标准接轨,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的食品、消费品出口打破国际市场的技术壁垒,也有利于保证国内市场的食品、消费品质量安全。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水平。通过加强与美、日、韩、欧盟、东盟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化合作与交流,特别是通过加强食品、消费品安全领域技术标准和检测方法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我国标准的国际化水平得到了切实提高。目前,我国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贡献率排名列美、英、德、日、法之后,上升至第6位。

  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市场环境比较复杂,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特别是食品、消费品安全性能要求及其检测方法标准,依然或多或少落后于发达国家,部分国内标准也有与国际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比如,我国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方法标准虽然不少,但一些标准技术水平比较落后,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为标准的应用和实施带来一定的障碍。

  标准滞后、落后及与国际标准不一致等问题的存在,已经成为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纠纷的巨大现实隐患。因此,研究并提出既符合WTO有关原则,又适应于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制定配套性、系统性、先进性、实用性均较强的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加快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步伐,全面提升国家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标准化水平,仍是一项迫切而艰巨的任务。

  当然,采用国际标准,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国内标准体系,并不是对这些标准进行照抄照搬,而是必须在“拿来”的同时,明确一定的原则和方向。首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国家安全,保护我国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其次,凡已有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的,应当以其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凡尚无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的,应当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第三,对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贸易需要的标准应当先行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另外,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相结合,同时还要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跟踪国际标准化发展,积极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相关标准组织的标准化研究制定工作,积极争取把我国标准或提案转为国际标准。
作者:胡立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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