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条款
A. 本协议附件 1中的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B. WTO成员境内的任何标准化机构,无论是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有一个或多个 WTO成员参加的任何政府性区域标准化机构; WTO成员境内有一个或多个机构参加的任何非政府性区域标准化机构(在本规范中,集体统称为"各标准化机构",单独统称为"标准化机构"),均可接受本规范。
C. 各标准化机构接受或退出本规范,均须将此情况通报给日内瓦的 ISO/IEC信息中心。通报内容应包括有关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现在和预期的标准化活动范围。通报可直接送 ISO/IEC信息中心,或通过ISO/IEC的国家成员团体,或通过ISONET的有关国家成员或其国际分支机构转交。
实质性条款
D.在标准方面,标准化机构给予来自 WTO其他任何成员境内的产品的待遇,应不低于给予来自本国和其他任何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待遇。
E.各标准化机构须保证不制定、不采用或不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障碍的标准。
F.当国际标准已存在或即将完成时,标准化机构须使用这些标准或其有关部分作为其制定标准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有关部分由于保护级别不够、或基本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等原因无效或不适用。
G.为使标准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一致,标准化机构须以适当方式,在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参加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组织的、与其已采用或准备采用的标准项目相关的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成员境内各标准化机构应尽量通过一个代表团参加某一特定的国际标准化活动,该代表团代表其境内所有已采用或准备采用与该国际标准化活动有关的标准的标准化机构。
H.成员境内的标准化机构须尽一切努力,避免与境内其他标准化机构或相应的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机构的工作重复或重叠。他们还须尽一切努力,就其制定的各项标准在国内达成协商一致。同样,区域性标准化机构须尽一切努力,避免与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工作重复或重叠。
I.凡有可能,标准化机构须按产品的性能要求而不是按设计或描述特性要求来制定产品标准。
J.各标准化机构须至少每6个月出版一次工作计划,包括其名称和地址、正在制定的标准以及前一段时间已批准的标准。从作出制定某项标准的决议时起,该标准即开始制定,直至被批准。应要求,具体标准草案的标题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提供。现行工作计划的通报应在国家标准化活动出版物上公布,或酌情在区域性标准化活动出版物上公布。 工作计划应按照 ISONET的各项规则,标出每一个标准项目的主题类别、标准制定过程中所处的阶段、以及引用的国际标准。标准化机构须在公布其工作计划之前,将其通报给日内瓦的 ISO/IEC信息中心。 通报中须包括标准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公布工作计划的出版物的名称和期号、工作计划适用的期限、出版物的价格(如有定价)以及索取此出版物的方法和地点。通报可以直接寄给ISO/IEC信息中心,或如可行,更适宜于通过ISONET的有关国家成员或国际分支机构转交。
K.;ISO/IEC的国家成员须尽可能成为或指派另一机构作为ISONET成员,并且争取享有最高类型的成员资格。其他标准化机构应尽可能与 ISONET成员保持联系。
L.在批准一个标准之前,标准化机构须留出至少60天的时间允许 WTO成员境内有兴趣的各方对标准草案提交意见。但在已经出现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紧急问题或潜在这类威胁时,这一期限可以缩短。该标准化机构须在征询意见期限开始之前,在J段条款中提到的出版物上,公布一项通知,宣告征询意见的期限。这类通报应尽可能包括该标准草案是否与相关国际标准有差异的情况。
M.应 WTO成员境内任何有兴趣各方的要求,标准化机构须立即提供或安排提供其已提交征询意见的标准草案文本。提供此种服务的任何费用,除实际递送费用外,应与向国内外各方收取的费用相同。
N.标准化机构对标准作进一步处理时,须考虑在征询意见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要求,对通过已接受本良好行为规范的各标准化机构提出的意见,须尽快予以答复。答复内容须包括为何必须与相关国际标准有差异的解释。
O.标准一旦被批准,须迅速出版。
P.应 WTO成员境内任何有兴趣各方的要求,标准化机构须迅速提供或安排提供最新的工作计划文本或其制定的标准文本。提供此种服务的任何费用,除其实际递送费用外,应与向国内外各方收取的费用相同。
Q.标准化机构应当对接受本良好行为规范的各标准化机构提出的有关本规范运做的问题和意见,给予赞同性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应客观地努力解决任何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