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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技术壁垒协定—附件2 技术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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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程序适用于按第 14条成立的技术专家组。

1.技术专家组接受专家组领导。其职责范围和具体工作程序须由专家组决定,技术专家组须向专家组报告工作。

2.参加技术专家组的人员仅限于在所述领域里富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个人。

3.未经争端各方的一致同意,争端各方的公民不得参加技术专家组,除非在例外情况下,专家组认为非他们参加不能满足特定科学知识方面的需要。争端各方的政府官员不得参加技术专家组。技术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技术专家组,不得作为政府代表,也不得作为任何组织的代表。因此政府或其他组织不得就技术专家组处理的事项向他们下达指示。

4.技术专家组可以向他们认为适当的任何渠道请教,并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在技术专家组向某成员管辖的某一渠道寻求这类信息或建议之前,须通知该成员政府。任何成员须迅速和完整地答复技术专家组提出的其认为是必要和适当的关于此类信息的任何要求。

5.除保密信息外,争端各方须能获得提供给技术专家组的全部有关信息。向技术专家组提供的保密信息,未经提供该信息的政府、组织或个人的正式授权,不得公布。如向技术专家组索取末向其授权公布的这类信息时,应由提供该信息的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该信息的非保密性摘要。

6.技术专家组须向有关成员提供报告草案以便征询他们的意见,并在最终报告中适当考虑这些意见。最终报告提交给专家组时,也须分发给有关成员。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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