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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技术壁垒协定—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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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

  15.1未征得其他成员的同意,不得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

复审

15.2 在 WTO协定对其生效之日后,各成员须立即将保证执行和管理本协议的现行的或已采取的措施通报给委员会。对此类措施所作的任何更改也应通报给委员会。

15.3 委员会须参照本协议的目标,每年对本协议的执行和运作进行复审。

15.4 自 WTO协定开始生效之日起,不晚于第 3年年末,以及以后每 3年的年末,委员会须对本协议的运作和执行,包括与透明度有关的条款进行复审。以便在不违背第 12条规定的前提下,为保证成员间相互经济利益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对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提出必要的调整建议。根据执行本协议取得的经验,若适宜,委员会可以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出对本协议进行修改的建议。

附件

15.5 附件是构成本协议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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