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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型消费纳入维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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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部地方性法规,包括医疗消费等很多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全新消费,都纳入到了调整保护范围。

  据了解,新条例紧盯消费投诉热点,对商品房买卖、非义务教育领域的消费关系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新条例还强化了尊重消费者的理念,对时下许多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数额,以及索要消费者信息的行为予以禁止。条例甚至还明确,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可以自带酒水。

  针对新列入的医疗消费,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给患者使用与诊疗护理无直接关系的药品或者进行无直接关系的检查、检验。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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