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在“汽车召回制度实施三周年总结暨产品召回制度研讨会”上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对产品质量管理具有破冰意义,其为今后实施产品召回管理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事实也正是这样。继3年前,实施汽车召回制度后,国家质检总局又于2007年8月颁布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在产品质量监管方面又迈出了坚定的一步。
汽车召回三年 实施成效显著
《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得到了汽车业界的广泛响应,有效地维护了消费安全与消费者权益。
汽车召回效果明显。截至2008年2月,总计召回缺陷汽车134万余辆,涉及47家国内外企业的121种车型,召回次数达122次。以上数据充分表明了汽车召回的效果,《规定》得到了广大企业的认同和积极响应,并取得了极大的社会效果。
各项工作扎实有效。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在机构设立、信息系统建设、配套办法制定、技术支持系统建设、法规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社会效果显著。《规定》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规定》的实施,对于解决消费者在购买前发现质量问题难、购买后出现质量问题举证难、发生质量问题后纠纷解决难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规定》的出台,通过法律规制市场经济关系,调整企业与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起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与利益的重要作用。
同时,《规定》促使企业从源头抓质量,促进了政府职能的完善,提升了社会诚信水平,促进了汽车行业产品质量的提高。
扩大召回范围 加强基础工作
汽车召回取得的成果,为在更大范围内推进涉及人身安全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国家质检总局正加快一般产品的召回管理的立法和实践工作。
儿童玩具召回开始启动。为消除缺陷玩具产品给儿童及社会带来的危害,保障儿童人身健康和安全,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决定将玩具纳入产品召回范围,并于2007年8月27日正式颁布实施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总局第101令)。2008年1月,又配套颁发了《儿童玩具召回信息与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为儿童玩具召回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目前,正在建立玩具召回专家库和确定检测机构,完善缺陷产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加强立法,提高法律层级。国务院《特别规定》的实施,使缺陷产品召回成为行政管理部门对缺陷产品进行监管的一项基本制度,为更大范围内开展缺陷产品管理打下基础。因此,国家质检总局加快《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立法的前期工作,目前条例草稿已多次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内容日趋成熟。国务院已将提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列入2008年的立法计划。
建立国家产品伤害监测系统。产品伤害监测系统是对缺陷产品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工具。建立我国产品伤害监测系统,一方面可以为国家制定产品安全政策、法规、标准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检验与评估产品安全政策的有效性与合理性。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和有关政府部门协调,尽快建成适合国情的产品伤害监测系统。
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宣传力度。缺陷产品召回是新生事物,需要有效引导消费者对召回制度的正确认识。进一步通过多种形式,分阶段、分步骤地对召回法规和汽车安全知识进行宣传和教育,通过开展大量积极的宣传工作,统一社会各界对召回的认识,稳步推进产品召回制度,建立良好和理性的社会氛围。
完善产品安全标准体系,规范产品召回管理。从缺陷预防、缺陷信息收集、缺陷调查与认定、缺陷处理等方面,结合国情,进行研究,建立与全球经济一体化、技术标准现代化相适应的产品安全及召回管理标准化体系,为科学、有效、客观、公正地认定产品缺陷提供各项指导准则与依据,使我国产品召回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标准化,并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