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2008年第11号公告,公告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新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将原《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相关内容作出了适当调整,新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共分为11项,分别为:废动物产品,.废动植物油脂,矿产品、矿渣、矿物油、沥青的废料,废药物,杂项化学品废物,废橡胶、皮革,废特种纸,废纺织原料及制品,玻璃废物,金属和含金属废物,其他。新增了“回收(废碎)墙(壁)纸、涂蜡纸、浸蜡纸、复写纸”、“废碎玻璃”、“废渔网”、“废麻袋”、“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废游戏机”、“沉积铜(泥铜)”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中商品编码为84、85、90章的旧机电产品的废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等废物”,并将原《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废止。同时规定,对于属于下列情况的,按禁止进口废物管理: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因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放弃,因其他原因而成为固体废物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认定是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从住家收集的废物)的以及列入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为危险废物的。
新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共分为七项,分别为:糖及糖食废料、矿渣、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橡胶废碎料及下脚料、回收(废碎)纸及纸板、废纺织原料、金属及金属合金废碎料。其中新增了“主要含锰的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未硫化橡胶废碎料、下脚料及其粉、粒”、“其他回收纸及纸板”、“未梳废丝”、“其他废丝”等,并将原海关编码2619000000(冶炼钢铁产生的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拆分为2619000010(轧钢产生的氧化皮)和2619000020(冶炼钢铁产生的含钒浮渣、熔渣)。
新的《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分为3项,分别为:木及软木废料、回收(废碎)纸及纸板、金属及金属合金废碎料。新增了“金的废碎料”、“包金的废碎料”和“铂及包铂的废碎料”,同时将原“骨废料”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原“废纺织原料”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