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县质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甲企业生产的面粉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嫌从事违法生产活动,希望执法机关进行查处。
该县局立即采取行动,现场检查了甲企业,并查获了已生产的面粉500袋,进行了扣押。经进一步调查,甲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平时经营范围为面粉加工、兑换,不销售,扣押生产的500袋面粉是替乙企业委托生产的,并向行政机关提供了双方的委托加工协议,协议约定:乙企业委托甲企业生产面粉,原料小麦、增白剂均由甲企业自行采购,产品包装袋由乙企业提供包装,包装袋标签标注乙企业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信息,产品全部交由乙企业进行检验,达到国家标准的由乙企业验收,加贴合格证后销售。
针对此案如何处理,执法人员展开讨论。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企业取得了生产许可证,但甲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乙企业明知甲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与甲企业签订合同需求生产面粉,乙企业已构成了非法转让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罚。甲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接受并使用了乙企业提供的许可证生产产品,其行为已构成无证生产活动,应当按照生产无证产品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企业和乙企业的委托加工行为应看作是共同行为,甲企业虽然实施了无证生产活动,乙企业没有具体实施,但甲企业是依据与乙企业的合同而实施的无证生产行为,产品并且交由乙企业检验合格后、加贴合格证后进行出厂销售,因此,如果认定甲企业是根据与乙企业的合同而实施的无证生产行为,那么,也必须认定乙企业是无证生产行为的共同实施人,而不能仅认定乙企业实施了非法转让生产许可证的一种违法行为。
谁是该案的违法主体?敬请大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