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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升降机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5/16/EC指令(附录Ⅺ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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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生产质量保证(模式D)

1 概述

生产质量保证是履行本附录第2点规定义务的安装商保证并声明升降机符合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的程序。升降机安装商必须在每台升降机上加贴CE标志,并编写合格声明。CE标志后面必须附有本附录第4点规定的负责监督工作的指定机构编号。

2 升降机安装商的义务

升降机安装商必须对升降机生产、安装和最终检验与测试实施本附录第3点规定的经批准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接受本附录第4点所规定的监督。

3 质量保证体系

3.1 升降机安装商必须向其选择的指定机构提出一份评定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申请。

申请书中必须包括:

——有关升降机的全部信息;

——有关质量保证体系的文件;

——经批准的型式的技术文件和EC型式检验证书。

3.2 质量保证体系必须确保升降机符合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

升降机安装商所采用的所有要素、要求和条款,应以方针、程序和说明书的形式形成系统和有序的文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必须对质量方案、计划、手册和记录有一致的解释。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必须适当描述:

——质量目标和组织机构,管理者对升降机质量方面的责任和权限;

——将使用的制造、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程序和系统措施;

——在安装前、安装中和安装后将要进行的检验和测试

——质量记录,诸如:检验报告和测试数据,校准数据、有关人员的资格审查报告等;

——检查升降机是否达到质量要求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的方法。

3.3 指定机构必须评定质量保证体系,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附录3.2所述的要求。凡实施相关协调标准的质量保证体系,应被推定为符合这些要求

审核小组至少应有一名成员具有有关升降机技术的评定经验,评定程序应包括对安装商场所的检验查访。

必须将决定通知安装商。通知中必须包括检验结论和理由充分的评定决定。

3.4 安装商必须承诺履行经批准的质量保证体系所提出的义务,并确保适当和有效的质量体系。

安装商应将打算对批准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的任何修改随时通知该质量保证体系的指定机构。

指定机构必须评定所做出的修改,并对修改后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仍能满足本附录3.2所述的要求或是否需要进行重新评定做出决定。

指定机构必须将其决定通知安装商。通知中必须包括检验结论和理由充分的评定决定。

4 指定机构的监督责任

4.1 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安装商正确履行经批准的质量保证体系所提出的义务。

4.2 安装商必须允许指定机构为检验目的进入制造、检验、装配、安装、测试和贮存地点,并向其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特别是: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质量记录,诸如:检验报告和测试数据,校准数据、有关人员的资格审查报告等。

4.3 指定机构必须定期进行审核从保证安装商维持并实施该质量保证体系,并必须给安装商提供审核报告。

4.4 此外,指定机构必须对安装商进行不事先通知的突击查访。在查访中指定机构在必要时应进行或要求进行测试,以验证该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正确运行。指定机构必须给安装商提供一份查访报告,如果已进行了测试,应提供一份测试报告。

安装商必须自最后一台升降机制造之日起保存下列文件10年,以供国家主管当局随时查阅:

——本附录3.1第2项所述的文件;

——本附录3.4第2段所述的修改;

——本附录3.4最后一段、第4.3和4.4所述的由指定机构提供的决定和报告。

6 对指定机构提供颁发和撤销质量体系批准书信息的要求

每个指定机构都必须向其他机构提供有关颁发和撤销的质量保证体系批准书的信息。

7 全面质量保证程序文件所用的语言

文件和有关生产质量保证程序的函件必须采用指定机构所在成员国的一种官方语言或一种其可接受的语言编写。

作者:佚名 来源:标准网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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