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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升降机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5/16/EC指令(附录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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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Ⅵ 最 终 检 验

1. 最终检验是履行本附录第2点规定义务的安装商用以保证并声明投放市场的升降机符合本指令要求的程序。升降机的安装商应在每台升降机的座厢上加贴CE标志,并编写EC合格声明。

2.升降机的安装商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证投放市场的升降机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升降机样机和对其适用的健康与安全要求。

3.升降机的安装商应自升降机投放市场之日起保存EC合格声明和本附录第6点所述的最终检验证书副本10年。

4.由升降机的安装商选择的某个指定机构应对将要投放市场的升降机进行或要求进行最终检验。为了保证升降机符合本指令的有关要求,必须进行本指令第5条所述的适用标准所规定的适当检验和测试或等效测试。

这些检验和测试特别应包括:

(a) 审查文件,以检查升降机是否符合按照附录Ⅴ第2点批准的升降机代表性样机;

(b) 升降机在空载和最大载荷下的运行,以保证安全装置(两端制动装置或锁定装置等)正确安装和运行;

(c) 升降机在最大载荷和空载下的运行,以保证安全装置即使在功率损耗时仍能正常工作;

(d) 用一个等于标准载荷1.25倍的载荷作静态测试。

额定载荷应是附录Ⅰ第5点所述的载荷。

在进行这些测试之后,指定机构应检查是否出现可能影响升降机使用的变化或性能降低。

5.指定机构应收到下列文件:

——升降机的全套设计图;

——最终检验所需要的设计图和图表,特别是控制电路图;

——附录Ⅰ中6.2所述的使用说明书。

指定机构不必获取对于验证将要投放市场的升降机是否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中所述的样机所不必需的详细设计图或准确信息。

6.如果升降机符合本指令的条款,指定机构应按照附录Ⅲ的要求在CE标志后加贴或要求制造商加贴其编号,并颁发表明已进行了检验和测试的最终检验证书。

指定机构应在附录Ⅰ中6.2所述的记录本相应页码上填写有关记录。

如果指定机构拒绝颁发最终检验证书,必须说明拒绝颁发的理由,并提出可以达到合格的方式。若升降机的安装商再一次申请最终检验,必须向同一指定机构提出申请。

7.最终检验证书、全套技术文件和有关合格程序的函件,应使用指定机构所在成员国的一种官方语言或是其所能接受的一种语言编写。

附录Ⅶ 各成员国在指定机构时应考虑的最低要求准则

1.指定机构、其领导人和负责执行验证操作的工作人员不得是其所检验的安全部件的制造商或升降机的安装商,或这些产品的设计者、制造商或供应商,也不得是其授权代表。同样,该指定机构、其领导人和监督本指令第8条所述质量保证体系的工作人员,不得是其所检验的安全部件的制造商或升降机的安装商或这些产品的设计者、制造商或供应商,也不得是这些人的授权代表。他们不能直接地或作为授权代表参与安全部件的设计、制造、销售或维修工作或升降机的安装工作。但这并不排除指定机构与安全部件的制造商或升降机的安装商之间交换技术信息的可能性。

2.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以最高的职业道德和技术能力进行检验和监督,必须摆脱可能影响其评定结论或检验结果的任何压力和诱惑,尤其是来自与检验结果或监督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个人或集团的压力和诱惑。

3.该机构必须拥有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施,以便能够顺利完成与检验和监督有关的技术和管理工作。

4.负责检验的工作人员必须:

——受过良好的技术和专业培训;

——充分了解测试要求并具备丰富的测试经验;

——有能力起草证明测试业已完成的证书、记录和报告。

5.必须保证检验人员的公正性,其报酬不应取决于完成的测试数量或测试的结果。

6.该机构必须投保责任险,除非按照国家法律,应由国家承担这种责任,或者由成员国对测试直接负责。

7.指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据本指令或使之生效的任何国家法律规定,对其在执行

任务中获得的所有信息保守职业秘密(除非面对的是其执行任务所在国家的主管当局)。

作者:佚名 来源:标准网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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