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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升降机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5/16/EC指令(附录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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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Ⅰ 有关升降机及安全部件设计席造
的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


依据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而承担的责任,仅适用于当升降机或者安全部件按安装商或制造商预定的用途使用时产生危险的情况。

本指令所涉及的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是强制性的。然而在现有技术状况下,可能达不到这些要求所规定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升降机或安全部件的设计和制造必须最大程度地接近上述目标。

安全部件制造商和升降机安装商有责任进行危险评定,以便确定适用其产品的所有这些危险;制造商和安装商在设计、制造产品时必须考虑这种评定。

按照本指令第14条,89/106/EEC指令规定的而本指令未包括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升降机。

1 总则

1.1 实施经91/368/EEC指令、93/44/EEC指令和93/68/EEC指令修订的89/392/EEC指令。

如果存在有关危险,但本附录没有涉及到,则89/392/EEC指令的附录Ⅰ规定的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适用。但在任何情况下,89/392/EEC指令附录Ⅰ中1.1.2所述的基本要求必须适用。

1.2 座厢

座厢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空间和强度与安装商所规定的最多载人数和额定提升载荷相适应。

如果升降机是用于载人的,并且其尺寸允许,则座厢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使其结构性能不妨碍或阻碍残疾人的出入,并且为了残疾人的方便使用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

1.3 吊挂和支撑装置

座厢的吊挂装置和/或支架,它的附件及其任何终端部件,在选择和设计时必须考虑到使用条件、所用材料和制造条件等情况,保证充分的总体安全水平,减少座厢掉落的危险。

当使用缆索或链条吊挂时,至少必须有两根单独的缆索或链条,每根有它自身的锚定系统。每根缆索和链条必须没有接头或结头,除非为了固定或者做成一个圈所必需。

1.4 载荷(包括超速)控制器

1.4.1 升降机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能在超过额定载荷时,阻止其正常起动。

1.4.2 升降机必须装有一个超速控制器。

这些要求不适用于其传动系统能够防止超速的升降机。

1.4.3 快速升降机必须安装一套速度监控和速度限制装置。

1.4.4 用摩擦滑轮传动的升降机必须设计成能保证牵引缆索在滑轮上的稳定性。

1.5 机械设备

1.5.1 所有载客升降机必须有单独的升降机械设备。此要求不适用于以第二座厢代替配重的升降机。

1.5.2 升降机的安装商必须保证升降机械设备和升降机的相关装置不能靠近,但维修和紧急情况除外。

1.6 控制器

1.6.1 供无陪伴残障人使用的升降机,其控制器应相应进行设计和定位。

1.6.2 必须清楚地指明控制器的功能。

1.6.3 升降机组的呼叫电路可以是共用或互连的。

1.6.4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连接必须:

——不会干扰不直接连接升降机的电路;

——当有载荷时能够接通或切断电源;

——使升降机依靠一个接入独立安全电路中的电气安全装置而移动;

——电气装置的故障不会导致产生危险情况。

2 座厢外人员的危险

2.1 升降机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保证人员不
进入有座厢在运行的空间,但维修和紧急情况除外。在人员进入该空间之前,升降机必须处于无法正常使用的状态。

2.2 升降机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保证当座厢处在其末端位置之一时能够防止挤压造成的危险。这个目标可通过两端位置以外的自由空间或安全区来实现。

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给成员国提供事先批准的可能性,特别是在现有建筑物中,如果无法满足此种方案,可以提供其他合适的方式避免这种危险。

2.3 座厢的出入平台必须安装在预期使用条件下具有适当的机械阻力的平台门。

联锁装置在正常的运行中必须能防止:

——座厢起动,不管这种起动是否有意造成的,除非所有的出平台门都是关上并锁好的;

——当座厢仍在运行并处在规定的出入区域以外时座厢平台门被打开。

但是,在可控制均匀速度的条件下允许在规定区域内打开平台门出入。

3 座厢内人员的危险

3.1 除通风口外,升降机座厢必须用全长墙壁,装配好的地板和天花板和全长厢门完全封闭起来,这些厢门的设计和安装必须能使座厢门关上后才能开动,但本附录2.3第3段所述的出入平台门除外。

如果升降机停在座厢与升降井之间有掉下危险的两个高度之间,或者没有很深的升降井时,座厢门必须保持关闭和锁住。

3.2 万一发生断电或部件故障,升降机必须有防止座厢自由跌落或者向上移动失控的装置。

预防座厢自由跌落的装置必须与座厢悬挂装置无关。这种防跌掉落装置必须在其预定载荷以及升降机安装商预期的最大速度时能够使座厢停车。不管载荷如何,该装置控制的任何停车不得对座厢内人员造成因减速所致的伤害。

3.3 座厢地板与升降井底部之间必须安装减震垫。

在这种情况下,本附录2.2所述的自由空间必须采用完全被压缩的减震垫测量。

此项要求不适用由于传动系统设计的原因使座厢无法进入本附录2.2所述的自由空间的升降机。

升降机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保证它们在本附录3.2所述的装置未处于工作位置时无法开动。

4 其他危险

4.1 平台门和座厢门或者这两种门(如果是电动的),都必须安装一种装置,防止座厢移动时产生挤压危险。

4.2 平台门(包括有玻璃的)要有助于建筑物防火,就必须具有整体性、隔热(抑制火焰)性能和传热(热辐射)性能。

4.3 配重的安装必须能使其避免发生与座厢碰撞或跌落到座厢上的危险。

4.4 升降机必须装备能够使关在座厢内的人员撤离的手段。

4.5 升降机必须安装双路通讯工具以便始终能同救援队保持联系。

4.6 升降机的设计和建造必须能在万一升降机械设备超过其安装商设定的最高温度时,继续开动,而不接受新的命令。

4.7 座厢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保证乘客万一遇到拖长停机时间时有充分的空气流通。

4.8 座厢在使用中或开门时必须备有充足的照明,还必须有应急照明设备。

4.9 在设计和建造本附录4.5所述的通讯工具和4.8所述的应急照明设备时,必须考虑到在没有正常电源供应时也能发挥作用,并应有足够长的工作时间,使营救程序正常实施。

4.10 遇到火灾时可以使用的升降机控制电路必须从设计和制造上保证防止升降机在某些高度上停机,并使救援队能够优先控制住升降机。

5 标志

5.1 除了89/392/EEC指令附录Ⅰ中1.7.3规定的对任何机械设备的最低限度要求外,每一座厢上都必须加贴一个清晰可见的标牌,清楚地标明用公斤表示的额定载荷和可载运的最多乘客人数。

5.2 如果设计的升降机能使关在座厢内的人员在没有外面人的帮助下能够撤离,座厢内,必须贴有清晰可见的有关说明书。

6 使用说明书

6.1 附录Ⅳ所述的安全部件必须附有用升降机安装商所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或者是该成员国能接受的其他的欧洲共同体官方语言编写的说明书,以便能有效和无危险地进行:

——组装;

——连接;

——调试及

——维修。

6.2 每台升降机必须附有用欧洲共同体一种或几种官方语言编写的文件,这种文件可由安装了升降机的成员国确定。文件至少应包括:

——包括正常使用所需的图表以及有关维护、检验修理定期检查和本附录4.4所述的救援作业等的说明书;

——用于记录修理,适当时包括定期检查的记录本。

作者:佚名 来源:标准网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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