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近日出台相关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益广告的界定,对于借公益广告形式宣传产品和服务的,将视作商业广告,并有更加具体的分辨认定标准。
《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公益广告是以推广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为目的的信息传播,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借公益广告的名义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指导意见》明确,对部分以公益广告为名,在广告中出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以不符合规范的单位名称或商标、标识落款,足以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的情况,将视作商业广告进行管理。
此外,《指导意见》重申了各类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的量化要求,即广播、电视媒介每个频率(频道)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互联网站发布公益广告的年度总量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的3%;户外媒介发布公益广告的年度总量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总量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