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1日,加拿大修改机动车辆安全法规(低速车辆)的法规提案。修改机动车辆安全法规(低速车辆)的法规提案》(《法规提案》)将修改低速车辆(LSV)类别的定义,并引入更好地鉴别此类车辆的标识要求。LSV是小型四轮电动车辆,其最大时速是40 km/h,最远里程是1.6 km,是为了在某些受控地域使用而设计的。本法规提案可以更好地定义LSV,并将提高道路使用者对它们的认识。本法规提案将更新LSV的定义,明晰制定LSV类别的原初理由:即允许在有限的、设计好的和受控制的环境下,为诸如购物、社会活动和娱乐等目的而短途使用这种车辆。除修改定义之外,本法规提案还增加了一条要求:在LSV上永久安置低速运动车辆标志,以便与省/地区的要求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