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署(EPA)提议修订有关沥青的加工和沥青屋面材料的生产的国家有危害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NESHAP),此标准于2003年4月29日根据《清洁空气法案》(CAA)的第112项发布。这次行动提议修正较小的错误,并增加一项因疏忽在最终规则中遗漏的免除说明。在该联邦纪事的规则和法规部分中,由于我们认为该修正案是无争议的,并且预期没有重要的相反评议意见,因此我们对所提议的修正案直接采取最终的行动。在直接的最终规则的导言中,我们解释了关于修正案的理由。如果我们没有收到重要的相反评议意见,我们将对所提议的修正案不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如果我们收到了重要的相反评议意见,我们将只撤回那些我们收到重要的相反评议意见的条款。我们将在联邦纪事上公布适时的撤回,指示哪些条款将生效,以及哪些条款被撤回。如果今天的联邦纪事上的规则和法规部分中的直接最终规则的部分或全部被撤回,那么所有与所撤回的条款有关的评议意见将在基于该修正案的随后的最终行动中着手解决。在采取随后的最终行动的时候,我们将不再设立第二个评议期。所有参加评议的相关方必须在这次进行评议。该提案的法规文本等同该联邦纪事规则和法规部分中所公布的直接的最终规则的法规文本。欲获得进一步的补充信息,参见直接的最终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