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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商品包装使用文种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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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产品的包装使用文种有一定的规定。现介绍部分国家的规定如下:

◆希腊政府正式公布,凡出口到腊膜的产品,包装上必须要用腊膜文字,写明公司名称、代理商名称和商品名称、产品重量、数量等项目。

◆输往法国产品装箱单及商业发票,强制使用法文。包装的标志说明如未以法文书写,应附上法文译注。

◆销往爱尔兰的完全或主要用木材制成的家具及物件,必须用爱尔兰文和英文标明原产国的持久标记。陶瓷器皿、餐具以及家用卫生陶瓷制品、搪瓷、铝锅、铸锅、男子和青少年外衣、袜子、地毯、针织品、首饰、电壶等,也必须用爱尔兰文和英文标明原产国的持久标记。

◆澳大利亚的产品包装标签,必须用英文标明。食品包装的标签上的所有文字一律应采用标准的英文字体,文字应鲜明易认,色彩与背景色具有反差。

◆销往香港已包装的食品标签,必须用中文或英文,但食品名称及成分,须同时用中英文注明。

◆销往阿拉伯地区的食品、饮料,必须用阿拉伯文说明。

◆销往加拿大的商品,必须英法文对照。加拿大的联邦消费包装及标签法规定:在加拿大任何地方销售的所有预先包装产品标签,须用英文和法文表示。所有“强制性”的产品标签说明也必须用英文和法文表示。只有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可用其中一种文字表示。对于非食品类产品,只有产品名称和数量是强制性说明的项目,所以这两项必须用上述两种文字来表示。

◆销往巴西的食品,要附加葡萄牙译文。

◆销往泰国的药品,不使用泰文的,不准进口。

◆出口到日本的食品和药品,必须用日文标明其内容和用法。所有进口食品,包括糖果和口香糖,必须用日文说明是否含有人工颜料或者防腐剂,并标明进口商的姓名和地址。

◆向韩国出口食品,其包装上所附标签的文字说明必须用朝鲜文印制,并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生产日期、营业许可证号码、数量、容量、批号、产品成分、使用和保存方法以及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时的申请程序。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包装网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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