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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定企业以试生产为名恶意排污将受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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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对于一些不法企业假借试生产或试运行名义长期超标或恶意排污的现象,河北近日做出试生产报告制的规定,项目试生产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试生产有期限控制,违法排污者将受重处。

  河北省环保局副局长杨智明说,国家环保总局规章规定,企业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相应监管手段,导致这一规定难以落实,甚至有些排污单位以试生产(运行)为名长期超标排污,或者在试生产(运行)期间恶意排污。

  为此,河北省明确规定,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要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这期间,企业应将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环评文件和项目设计规定的相关环保措施,环保部门必须加强这期间的监管,以及时掌握项目试运行期间的排污情况。

  河北还规定了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的时间期限,要求建设单位试生产3个月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同时,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河北将采取经济处罚、限期整顿和对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处分等处理措施。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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