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2月18日,天津市环保局与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实施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天津水环境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据了解,《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提出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以及悬浮物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水量共6项指标,污水排放浓度限值分为三级。对于直接排入水环境的污水,该《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和二级限值较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标准的制定,紧密结合天津市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容量有限的实际情况,从促进企业实现污染减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向工业园区或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集中,促进污水资源化入手。通过大幅度提高污水排放标准,在改善水环境质量的同时,为滨海新区经济高速发展腾出更多环境容量。
同时,通过工业布局的调整,可以促进污水规模化、集约化治理。今后,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可以根据需要回用于工业、绿化、市政杂用、河道景观补水、农业灌溉等,经深度处理以后还可以作为生活杂用水使用,实现污水的资源化,缓解天津市水资源短缺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