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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业应对REACH法规方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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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ACH法规去年6月1日已正式生效,今年6月1日起将开始进行产品的预注册。REACH法规实施过程中,涉及大约3万多种化工产品和300万~500万种应用化学品的物品开展注册、检测、评估和市场准入等一系列工作。这将对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产生重大影响,REACH法规实施对我国石化具有积极意义。REACH法规从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出发,对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废物处理等各个环节,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化学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结构调整,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加快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进程。然而,在欧洲市场销售、使用的所有化学品都要纳入注册、评估、限制的管理系统,如果不登记、不批准,就不能在欧洲市场销售。REACH法规具有贸易技术壁垒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性质。业内权威人士认为,REACH法规的实施,对我国石化工业将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一、影响

 根据海关部门统计,2000年至2002年中欧化工进出口贸易额分别为70.7亿美元、69.9亿美元和80.4亿美元。其中3年间中国向欧盟出口贸易额分别为29.9亿美元、30.4亿美元和33.8亿美元。2006年,中欧化工进出口贸易额达到225亿美元,其中出口贸易额118亿美元;2007年1~11月,中欧化工贸易额达到263亿美元,其中出口贸易额142亿美元。中欧的化工贸易具有一定的互补性。近几年我国向欧盟地区的出口仍以资源和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橡胶制品(包括胶鞋、轮胎等)、无机化工原料、染料、颜料、涂料、有机化工中间体和信息用化学品(磁带、磁盘等)居出口前列。从欧盟地区进口主要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产品,包括有机化工原料、合成树脂、精细化学品和化工机械设备等。德国、英国、意大利、法国、荷兰与我国化工贸易额居前五位。

 2007年我国向欧盟出口化学品涉及923个海关税则号,出口10吨以上的企业12436家,其中出口1000吨以上企业798家,这些企业需要在3年之内完成注册。出口量超过1000吨的有360多个品种,这些品种也必须在3年内完成注册。其中出口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大宗产品主要有:航空煤油,燃料油,氧化锌,氧化铝,铁、锑的氧化物,萤石,石蜡,硅,黄磷,硫酸锌,碳酸钡,钛白粉,环烷烃,杂环化合物,薄荷醇,芳香酮,葵二酸及其盐,柠檬酸,氨基酸,糖精,医药中间体,农药,分散、酸性、碱性、还原染料,合成靛蓝,颜料,聚酯漆,活性炭,聚乙烯醇,聚酯切片,汽车轮胎,自行车胎,乳胶手套,胶鞋,运动鞋等。出口到欧盟的化工产品品种众多,且以中小企业为主,涉及面很广。需要登记注册的产品,均需提供各种数据资料,接受审批,出口手续繁琐,使时间延误和成本增加,对我国企业出口造成不利影响,将大大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

 另外在石油和化工产业链中,纺织、轻工、家电、IT等行业,凡使用化学品的产品,出口到欧盟,均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使这些有出口潜力的下游产业,产生贸易障碍。除对我国化工品贸易产生直接影响外,欧盟新法律的实施,还将普遍提高产品的生产成本。那些原本就成本高、利润小、对环境有污染、危及人体健康的化工产品,其生产地将会从欧盟转移到第三世界国家,也极有可能转移到我国生产。欧盟是我国重要的石油化工产品来源地,特别是一些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REACH法规实施后,欧盟的化工产品生产商必然将高额的注册、评估费用计入生产和出口成本,从而提高产品出口价格,向中国进口企业转移成本,将影响我国纺织、医药、轻工、电子、汽车等相关产业的发展。随着欧盟REACH法规出台,美国和日本也相继修改了本国的化学品管理办法,导致多米诺效应的出现,使得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出现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游戏规则。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立法体系方面还很不完善,在国际立法方面又缺少话语权。从而在国际贸易中,使我国处于不公、不利的地位。2003年欧盟公布了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咨询文件(REACH法规),该法规将替代当前欧盟各国40余部有关化学品管理的法规,成为欧盟一部统一、高效的法规。鉴于REACH法规对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的巨大影响,近年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对REACH法规的生效与实施动向进行了密切跟踪,向欧盟有关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加强对企业宣传、动员、培训,做好积极应对准备。去年6月份REACH法规正式生效后,石化协会又把应对工作重点转到为企业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进行登记的组织服务工作上来。

 二、应对

 REACH虽然是一部地区性的法规,但它的实施使我国出口欧盟的所有化学品和与化学品有关的商品都将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在该法规发布之前,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通过相关渠道向欧盟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了政策建议。2003年7月,由国家质检总局牵头,成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共同商讨应对REACH的工作。石化协会作为联席会议成员之一,就REACH法规对石油和化工行业影响做了介绍,同时以石化协会前会长谭竹洲名义2次给欧盟委员会环保总司司长Margot Wallstrom先生写信,提出了4点意见和建议:第一,欧盟的REACH法规是单边行为,不符合WTO“协商一致”规则。欧盟把地区性的法律法规推向世界,作为一种贸易技术壁垒,与TBT规定不一致,远比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更具有隐蔽性和使用广泛性;第二,REACH法规没有考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异;第三,REACH法规实施过程的不公平性和操作复杂性必须进行修改,建议欧盟成立REACH法规的组织实施机构。

 第四是根据WTO平等、公平原则,应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一定的技术援助。如对欧盟和我国检测机构提供的数据、资料应实现互认;减免注册费用,增加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倾斜,并优先给予行业协会集体注册的权力。希望在WTO框架内在相关国际组织中开展多边会谈,倾听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使REACH法规有利于世界化工的发展。同时石化协会向国家质检总局上报了意见与建议,得到国家质检总局的肯定。由国家质检总局代表我国政府向欧盟阐明了态度,提出了修改意见,引起了欧盟的高度重视。2003年11月,石化协会参加了国家质检总局与欧盟环保委员会共同召开的中欧关于欧盟化学品法规的电视电话会议。在会上,石化协会再次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之后,国家质检总局又组织代表团,代表发展中国家,到布鲁塞尔与欧盟官员就REACH法规进行了对话,石化协会也进一步重申了相关意见。

 石化协会利用中日、中韩化工官民对话机制,分别与日本化工协会、韩国石化协会,就REACH法规进行了交流和研讨,并多次协商代表亚洲化学工业向欧盟表明态度、提出意见。为了更好地应对REACH法规,维护中国石油和化工企业的权益,石化协会研究分析了行业现状和应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多次到商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汇报,提出建议、争取政府的支持。首先请政府统一组织、指导REACH法规的应对工作。加强宣传力度,引起企业的重视;增强石油和化工与轻纺、家电等相关行业的协调,争取向欧盟出口不出现大幅度下降;在登记注册工作中给予支持与帮助。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化工环境安全、人体健康信息平台。目前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数据、环境毒性数据,以及对人体健康的毒性毒理数据分散在化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军事科学等各个部门。为了企业在登记注册时,能够有效利用国内数据,查找所需要的相关信息,有必要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

作者:佚名 来源:慧聪网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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