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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技术专利权属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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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标准化制度中涉及的技术都是进入公共领域的成熟技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不存在标准采纳技术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而,当标准采纳了专利技术,就出现了标准主体与专利技术主体的权属问题。首先,按所有权的种类来分,可以分成标准主体和标准的技术专利主体。当标准主体拥有标准采纳技术的专利权,则标准主体即为标准的技术专利主体,两者为一体,这在企业标准中比较常见。当标准主体不拥有标准采纳技术的专利权时,则出现标准主体与标准的技术专利权主体分离的情况,这在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中常见。其次,标准的技术专利主体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主体。一个技术标准通常包含了一个或一类产品的技术要求,如在那些技术发展比较快的高技术技术领域,一个企业很难垄断整个行业的技术发明。因此,会涉及多项专利技术,在标准中就呈现出“专利联营”(patent pool)或称“专利池”的众多的专利主体。早期典型代表是1924年美国无线电联合会建立的专利联营。当时联合会综合了多个公司的权益,建立起了一套包括无线电发送接收设备、无线电频段安排、视频信号传输等标准,并根据此标准构建了一个专利联营,该专利联营就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再次,专利权是可以转让或者使用许可,使用许可还可以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使用专利技术范围,还受到许可形式的限制。如果标准制定者和被采纳或引用的专利技术主体之间发生专利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两主体之间的权属将发生相应的变化。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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