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
立法理由:防止交通执法乱罚款
我国去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交法,为适应全国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态,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规定比较大。而各地经济、人口、道路状况、交通流量等方面实际状况及发展趋势并不一致。为避免道路交通执法中罚款处罚的随意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中,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关注焦点:
细化本地罚款标准:《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将对新交法中规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法定的罚款幅度内进行细化,对每一种行为都制定了具体的罚款标准。其中将对大多数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标准做出硬性规定,明确具体的罚款数额;对一些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则将规定一定的罚款幅度,主要是考虑到当前全省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不同,应有一定的弹性。
行人违法,罚款10元-50元:按我国新交法第89条规定,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幅度为5元以上50元以下。海南省的《罚款规定》草案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对应规定了10元、20元、30元三个具体标准,对个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处50元罚款。
机动车违法,罚款200元-1500元:我国新交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处罚特殊规定的执行标准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海南省机动车驾驶人的承受能力,海南省的《罚款规定》草案在不提高下限的同时,降低了罚款的最高限额,取上限为1500元,在200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内,分别制定了具体的罚款标准,较为符合实际。
超载与酒后驾车,重罚:对超载运输、报废车上路、酒后驾车等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海南省的《罚款规定》草案规定了较高的罚款数额。如驾驶拼装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