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1.关税高峰2004年,土耳其对进口产品所征收的从价关税税率平均为10%,但土耳其对部分进口产品所征收的关税远高于这一水平,从而形成关税高峰。这些关税高峰产品包括:农产品(25%),肉类产品(227.5%),奶制品(170%),水果(61%~149%),以及加工果汁、水果汁和蔬菜(41%~138%)。土耳其政府在国内丰收季节或农产品库存较高时还经常大幅提高进口农产品的关税水平。
2.关税升级土耳其采用混合型关税升级保护国内特定产业。初级加工产品和制成品的初级算术平均关税较高,分别为19%和13.6%;半成品关税水平相对较低,为6.4%。
进口限制有出口商反映,进口政策在具体实施时经常缺乏透明度。土耳其对许多产品尚未制定书面的进口规则,这给相关出口商带来了诸多不便。例如,尽管相关出口商已经多次要求土耳其政府制定牛羊肉的具体进口规则,但土耳其政府至今仍未颁布相关法规。
土耳其对酒精饮料的进口程序相当复杂,包括要求同时提交由土耳其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签发的控制证书以及准国营组织许可证。随着准国营组织许可证的运营逐渐私有化,土耳其对于酒精饮料进口和销售控制也越来越严格。中方对土耳其上述做法对中国相关产品正常出口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表示关注。
通关环节壁垒2004年4月,土耳其在海关设立“红色通道”,专门用于检查28类中国产品,并对部分商品进行所谓的“二次检查”,还大幅提高开箱检查的比例。据土耳其进口商反映,自2004年以来他们进口的中国产品经常被打开接受检验,海关人员打开集装箱后,还出现过故意部分卸货,拒绝当场检查,以此拖延检查时间等现象。上述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进口商的成本,严重影响了土耳其进口商购买中国产品的积极性。
2004年土耳其对多种中国产品以设定“最低价格”的方式实施通关限制。例如,土耳其对从中国进口的各类箱包(包括小拎包、书包、钱包等)均设定了单价为5美元的最低“参考进口价格”,凡单价低于5美元的箱包不得清关。所谓“参考进口价格”均根据土耳其本地生产成本计算得出,由于土耳其的劳动力、原材料及能源等生产成本均高于中国,设定该“参考进口价格”是不公正和不合理的,降低了中国产品在土耳其市场的竞争力,中方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技术性贸易壁垒土耳其工业品标准有近1000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动植物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工业品,在进口前都要从土耳其国家标准局取得检验证书。如果进口的工业品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则土耳其国家标准局将依据相关国际标准对商品进行检验。如果商品符合欧盟的标准,则只要能提供相关的文件,土耳其标准局就可直接发放许可证。
2004年土耳其公布了一批新的技术性法规和标准,但这些技术性法规的颁布时间和实施时间之间没有过渡期,致使已经到港、出运和即将出运至土耳其的部分产品滞留伊斯坦布尔海关,或被迫返运甚至被土耳其海关没收。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条,各成员应在技术法规的公布、生效和实施之间留出合理的时间间隔,从而使出口成员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调整和准备。中方希望土耳其能严格遵守WTO有关协定的规定,尽可能减少中国相关产品出口土耳其所承担的不合理政策风险。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土耳其规定,药品、化妆品、清洁剂、食品等进口商品,必须经卫生和健康检验方能批准进口。2004年土耳其颁布了包括《国际贸易中木制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在内的一批动植物卫生检疫法规,但土耳其在制定上述法规过程中未能听取公众评议,措施颁布日期与实施日期之间也没有合理的时间间隔。根据WTO《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措施协定》第7条和附件B,除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从而使出口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者有时间进行调整和准备。中方希望土耳其能严格遵守WTO有关协定的规定,尽可能减少中国相关产品出口土耳其所承担的不合理风险。
贸易救济措施1.反倾销自1995年WTO成立至2004年12月间,土耳其对外反倾销立案共计69起,其中2001年至2003年共立案47起。土耳其对中国的反倾销始于1989年底,截至2004年12月已对中国反倾销立案39起。2000年以来,土耳其对中国反倾销立案数量明显增加,其中2000年2起、2001年2起、2002年4起、2003年5起、2004年达到11起。土耳其对中国反倾销的涉案产品主要分布在四大行业,约37种产品。其中轻工类产品22起,机械、冶金类产品5起,医药、化工类产品3起,纺织品类产品7起。中方希望土耳其在反倾销调查中尽早给予中国涉案行业和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同时对土耳其一直拒绝给予中国涉案行业或企业单独税率的反倾销裁决结果表示不满。
2.保障措施土耳其于2004年颁布了经修订后的《进口产品保障措施法令》和《进口产品保障措施实施规定》,作为其对外实施保障措施的法律依据。上述法令法规对保障措施的初步调查申请、立案调查、核实访问、机密信息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但上述法规与WTO《保障措施协定》相比仍然有多处不符,主要表现为:(1)扩大临时保障措施的贸易救济方式。土耳其保障措施法令和法规规定,临时保障措施的形式可以是关税提升、增加附加财务费用、进口数量(价格)限制、关税配额或以上措施合并使用。但WTO《保障措施协定》第6条规定,临时保障措施的形式只能是提高关税。
(2)对保障措施关键性概念或调查程序缺乏细化规定。WTO《保障措施协定》第8、9、12条分别对实施保障措施中的减让水平和其他义务、发展中国家成员、通知和磋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土耳其保障措施法令和法规中没有作相应规定。
中方希望土耳其能够严格遵守WTO的有关协定内容,并对因土耳其相关法律的不完善而在实施保障措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高度关注。
1998年至2004年,土耳其政府对进口产品共提起保障措施18起。2003年至2004年1月,土耳其政府连续对中国出口的玻璃镜片、水龙头和自行车三个产品启动保障措施调查。2004年4月18日,土耳其政府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做出特别保障措施终裁,决定不采取任何控制措施。2004年7月17日,土耳其政府对中国温度计、活性炭、电压表、安培表和玻璃器皿等五类产品同时提起保障措施调查,其中电压表和安培表及玻璃器皿涉案金额分别达850万美元和127万美元。
2004年12月31日土耳其发布了《特定纺织品进口监控及保障措施条例》后立即发布公告,决定依据该条例第十二条,对42类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实施进口配额限制。根据WTO《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WTO成员方如果要对中国采取过渡期纺织品保障措施,必须首先证明“市场扰乱”的存在,但此次土耳其在宣布实施特保措施时并未提供任何相关支持信息。中方要求土耳其严格遵照WTO《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规定以及WTO的相关原则,对中国产品采用保障措施时持慎重态度。同时,土耳其授权伊斯坦布尔纺织服装出口商联合会秘书处具体负责配额的分配和管理,因为该协会是向土耳其政府提出对中国产品采取特保措施的申诉方,中方对该机构相关工作的公正性表示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