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质检总局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现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自发布至今已有20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再适应当前计量检定工作的需要。新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是在经过长期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的。
该《管理办法》对计量检定人员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等做了规定。按照该《管理办法》规定,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的质监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