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于近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公布。该《管理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该《管理办法》规定,国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修理计量器具,以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县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还规定,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相适应的技术文件;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