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毛皮行业污染排放标准及环保措施介绍(1)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1、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

  《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等文件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污染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动植物油、硫化物、六价铬、总铬排放浓度限值也适用于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的水污染物的浓度控制要求,由制革和毛皮加工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协商确定。

 内容:

  现有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对表1的说明:

 现有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

 单位原料皮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单位原料皮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现有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对表2的说明

  新建制革和毛皮加工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制革和毛皮加工企业。

  单位原料皮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单位原料皮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

 对表3的说明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

作者:陈占光 来源:慧聪网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7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