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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转基因食品法律管制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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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使用现代生物技术培育出的转基因植物品种已在全球范围内大规模种植。尽管转基因蔬菜、水果和由转基因作物制成的转基因食品早已上市销售,由于转基因技术人为地改变了生物经过数亿年进化而形成的稳定基因结构,因此,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仍然存在争议。世界各国基于自己的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和在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对转基因食品采取了不同管制制度。目前已经形成了以美国为代表,包括加拿大和阿根廷为一方和以欧盟为代表,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为另一方的两大阵营,在管制理念、管制方法和管制措施等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并由此导致了双方激烈的磨擦和争议。

管制理念上的差异:预防原则与可靠科学原则

在管制理念上,欧盟阵营采用的是预防原则。尽管目前所有权威机构的评估均尚未发现已上市的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具有危害,但欧盟仍然坚持认为:科学是存在局限的,科学评估转基因食品所需的完整数据要等到许多年后才能获得;无论研究方法多么严格,结论总会存在某些不确定性,政府不能等到最坏的结果发生后才采取行动,而必须事先采取预防措施。2002年欧盟通过的《食品法通则》对预防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根据对现有信息的评估,确认某种产品或生产方法有产生危害后果的潜在可能性,但却缺乏确定的科学证据,则仍然应当在考虑其他合理因素后采取风险管理措施以确保对人类健康最高水平的保护。

美国阵营则强烈反对预防原则,认为它等同于设置了“零风险”标准作为审批的基础,而要证明食品具有“零风险”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为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制造出的食品都可能带有某种程度的风险,如部分人群的过敏反应。这样,即使存在足够的科学证据说明转基因食品符合国际安全标准,进口国也可以仅仅因为无法证明转基因食品为“零风险”,而以预防原则为借口,采取与科学无关的主观标准来限制产品的进口。美国主张遵循可靠科学原则,即科学应当是管制的基石,管制不能建立在无端的猜测和消费者担忧的基础上,而必须有可靠的科学证据证明存在风险时,政府才能采取管制措施。

欧盟提出的预防原则为在无法提出科学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具有风险的情况下,限制其进口和上市提供了理论论据。然而,根据预防原则采取的管制措施毕竟不是以科学证据为基础的,而是取决于决策者对风险的主观判断。特别是欧盟还明确宣称要考虑“其他合理因素”,这大大增加了决策的不确定性,为以预防风险为借口保护本国市场留下了很大余地。而美国主张的可靠科学原则成为美国在国内对转基因食品奉行自律管制、在国际上推行转基因产品自由贸易、对抗他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基础。在管制是否需要有科学证据这一基本问题上,两大原则是根本冲突的。这也正是欧美两大阵营在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中发生纠纷的根源。

管制方法上的差异:制造方法与产品本身

欧盟阵营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管制的原因,是认为转基因技术这一制造转基因食品的方法在本质上是不安全的。因此,无论一种食品是否符合公认的安全标准,只要它是通过转基因技术制造的,都必须接受严格的管制。为此,欧盟阵营对转基因食品设计了不同于管制常规食品的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欧盟2003年9月通过的《有关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条例》规定:申请进口或销售转基因食品的公司必须提出申请,由欧洲食品安全局对转基因食品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在通过评估后,还要经由欧盟成员国代表组成的“食品常务委员会”按特定多数表决制投票同意后,这种转基因食品才能上市销售。

美国阵营反对根据转基因食品的制造方法对其进行特殊管制,而认为无论食品由何种技术制造,都应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管制,以食品本身的安全性为惟一考虑因素。

美国并没有像欧盟那样制定一系列专门法律用于管制转基因食品,而是将转基因食品直接纳入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现有法律管制框架之内。美国负责管制食品的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明确宣布:对于来源于转基因作物的食品与来源于传统作物的食品在管制方法上完全相同。由于目前美国对常规食品采用自律管制制度,即由食品制造商自行确保食品安全,无需在新食品上市前接受审批,因此FDA一般并不主动对转基因食品进行风险评估。

对待消费者知情权的差异:特殊标签与普通标签

欧盟阵营认为,消费者有权知晓市场上出售的食品是否通过转基因技术制造。因此,要求制造商必须在转基因食品上张贴特殊标签。

美国阵营则认为对转基因食品和常规食品应适用同样的标签要求。由于原有法律并不要求食品标签上说明食品的制造方法,转基因食品也无需张贴特殊标签。只有当转基因技术实质性地改变了食品的构成,可能影响食品的安全特性或营养质量或可能导致过敏反应时,制造商才需要通过特殊标签加以说明。

迄今为止,美国国内已发生了数起消费者以知情权挑战现有标签制度的诉讼,但法院均反对为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而强制要求食品制造商在使用特殊方法制造的食品上张贴标签。法院甚至颁布禁令,禁止佛蒙特州实施要求源于服用过转基因激素的奶牛的奶制品必须张贴特殊标签的立法。法院认为:由于特殊标签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奶制品不安全,实际上是在强迫制造商发表对不利于自己的声明。剥夺了制造商的商业言论自由权,因此是违反宪法的。

对欧美模式差异的分析

欧美两大阵营在转基因食品管制制度方面差异如此巨大,原因是复杂的。首先,从文化传统和民众观念来看,美国人对新技术的态度远比欧洲人积极。第二,美国特有的产品责任巨额赔偿传统是对转基因食品实行自律管制的基础。第三,双方在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中所处的不同地位也是导致制度差异的重要原因。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转基因作物种植国和转基因产品出口国。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美国自然希望为生产开发转基因食品的企业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以保持生物技术的领先优势。欧盟作为转基因食品的进口地区,在受到WTO规则限制。无法直接使用配额和数量限制来阻止转基因食品进口的情况下,只能借助于各种技术壁垒为进口设置障碍。欧盟的许多管制措施正反映了这一深层次的经济考虑。

2003年,两大阵营的对抗趋向白热化。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三国于5月20日正式启动了WTO争议解决机制,就欧盟限制转基因产品进口的做法向欧盟提出磋商请求,并在磋商未果后于8月18日要求WTO成立专家小组进行裁决。2004年3月4日,WTO任命了专家小组的成员。究竟专家小组将如何裁决,两大阵营的法律管制制度将因此发生怎样的变化,各国都在拭目以待。

作者:王迁 来源:技术性贸易措施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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