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宁波检验检疫部门在宁波口岸检验一批进口的菲律宾铜矿时发现,国外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中铜的品位为14%,但经检测,实际铜含量只有1.5%。依照我国目前的冶炼能力,这种低品位的铜矿难以提炼出金属铜。但在贸易合同中,贸易双方没有约定对低品位铜矿的处理条款,这给国内收货人埋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据宁波检验检疫局统计,2007年,宁波口岸共进口铜矿55批次,总重量14800吨,批次同比增长了77.4%,重量下降了27%。经检验,进口铜矿总体质量不容乐观。进口铜矿的品位都在15%以下,粒度普遍不均匀。品位低于合同要求的铜矿占总批次的58.2%。
因此,铜矿贸易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设定显得至关重要。双方签订合同时,如果矿产品主要元素的品位定得高,卖方收取的前期货款就高。而货物到达国内后,买方再与卖方就货物价格进行协商甚至重新计价时,就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对过低品位实施退运或赔偿等相关条款,低品位铜矿不仅毫无利用价值,收货人还要付出高昂的运费。
检验检疫专家建议:我国企业在进口矿产品贸易中,应要求外方在产品的粒度、品位、水分波动的控制上有一定的保证,在进口之前要求进行矿石破碎、选矿等深加工。这样不但可以减少运输成本,还因为精矿品质均匀,使得价格制定更加准确。对于首次进口或货值较高的矿产品,应当监督外方的检验过程,如条件允许可实施装船前预检验,尽可能减少贸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