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标准”起草人杜撰一个新术语蜒BRT Bus,外国人以为中国又发明了一种新车型
越来越多的客车行业标准产生系列的矛盾,如技术内容重复交叉、分类标准差异等。
理论上讲,这些标准都是由行业主管机关组织制订的,不知何故缺乏专业性。
刚开始在大中城市兴起的BRT系统也要出台车辆行业标准。本来就是舶来品的BRT系统,中国的“标准”起草人却杜撰了一个新术语——BRT Bus,外国人还以为中国又发明了一种新车型。
这个标准就是拟颁布的建设部标准《快速公交(BRT)车辆型谱及通用技术要求》(Spectrum and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BRT bus)。它的征求意见稿中错误百出,甚至包括基本的术语。
快速公交车辆的英文采用BRT bus,查遍各种英文词典和公共交通专业学术著作,均无发现任何人在使用这个术语,难道中国人又发明了一种新形式的“公共汽车”(bus)?
事实上,快速公交(BRT)是中国大城市刚开始从国外引进的一种新型公共交通方式,采用大容量的公共汽车在专用通道行驶,并按照轨道交通的方式运营,提供类似轻轨交通的服务水平。
BRT系统起源于南美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并成为全球公共交通业的共同发展趋势。显然,不是在中国发明了“快速公交车辆”,而是“标准”的起草者根据中文术语杜撰出来的英文术语。这个幼稚的错误显示出编制者缺乏应有的国际视野,对国际社会有关BRT的研究无知。
按照这项“标准”的意图推测,快速公交车辆的正确术语应当是Bus Rapid Transit Vehicle(BRT Vehicle)。不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标题中不使用缩语是基本的原则,无论中文的“快速公交”或英文的“BRT”,都应采用全写的术语。这种形式错误从另一个侧面暴露出“标准”起草者缺乏应有的职业常识,许多从事企业标准工作的人都知道这些知识。
假设这是“技术标准”,其核心关键词就是车辆型谱(Spectrum)和通用技术要求(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仔细阅读征求意见稿,发现它只是在试图界定快速公交车辆类型(Categories)而不是系列(Spectrum)。
一方面它想把“快速公交车辆”有别于传统公共汽车对待,另一方面又沿袭传统的公共汽车型谱分类方法,这种悖论导致其逻辑混乱。
比如这个标准按车长划分快速公交车辆类型,将10~12米的单车划为大型。 也就是说,“标准”把10米级的公共汽车划入“大型快速公交车辆”,稍有一点专业知识的人都知道,BRT车辆的基本特征是大容量,10米级公共汽车列入“快速公交车辆”任何类型都很勉强,而“标准”居然把它列入“大型快速公交车”的范畴,真是笑话。
理论上讲,BRT车辆是一种载客量大的公共汽车,其分类标准可将12米级单体车作为初级型,把18米级铰接车作为基本型,24米级双铰接车作为超大型,这样分类才比较符合逻辑。
“标准”试图提出对快速公交车辆的通用技术要求,却忽视BRT系统与传统公共汽车服务的主要技术区别特征:导航技术。
如果说初级的BRT与传统公共汽车没有什么区别(分别在城市混合交通道路和公交专用路上行驶),而先进的BRT车辆则是在专用通道的虚拟轨道上运行。
显然,这个“标准”完全忽视先进快速公交车辆的客观存在,可能误导中国BRT系统的健康发展。
BRT系统作为一种新型大容量快速交通方式(Mass Rapid Transit),在中国城市才开始起步发展,各地的运营实践,不论从车辆制造商或运营商的角度来看,远没有积累出足够的实践经验,且达到可以支持制定国家标准的水平,这样的“标准”还值得制造商或运营商参考嘛?
从巴西库里蒂巴创造性发展的双铰接巴士,到荷兰艾因霍芬的斐利亚自动导航巴士,各种BRT车辆都不是在任何“国家标准”的指引下发展起来的。建议国家建设部严肃和认真地考虑是否有必要颁布这个“标准”,这不是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