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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标注与实际不符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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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某市质监局接群众举报,称某企业生产的罐头饮料产品伪造生产日期。

  执法人员当即赶到该企业进行检查,在企业成品仓库及生产车间,执法人员共查出用马口铁罐装的涉嫌伪造生产日期罐头饮料计248万瓶,从该产品堆放在现场的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得知上述产品的实际罐装日期为2007年6月2日至10日之间,而已经存放在成品仓库和正在生产流水线喷印的19840瓶的生产日期,打印时间全部为2007年9月2日。

  据该企业负责人陈述,罐头饮料在生产、罐装后,需存放7天时间进行必要观察,经感官检验合格后,才打上生产日期予以出厂销售;同时承认所生产的上述罐头饮料实际罐装日期与检验合格后打印的生产日期相差近两个月。对该企业上述行为如何定性,即能否认定为伪造生产日期,执法人员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认定为伪造生产日期。理由:所谓伪造生产日期,是指故意不真实标注实际生产时间的行为。具体到本案,该罐头饮料实际罐装日期是6月2日至10日,就算加上需存放7天时间做必要观察,也不可能将生产日期延长到9月2日。按正常生产,罐头饮料的罐装时间就算是生产日期,该企业有意将生产日期往后推将近两个月才标注,已构成伪造生产日期行为,应依据《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认定该行为属伪造生产日期法律依据不足,不宜处罚。理由: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出厂销售的产品必须经企业自检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未经自检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只有自检合格的产品才算成品,才能打上生产日期,未经自检合格的不算成品,不能标注生产日期,因此,罐头饮料生产日期肯定比罐装时间晚一段时间标注,这是正常的;另外,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罐装成型、须经检验合格的罐头饮料如何正确标注生产日期也未做具体规定,更没有明确本案中企业上述行为属伪造生产日期或其他违法行为,因此,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本案不能认定为伪造生产日期或其他违法行为。

  对本案应该如何定性,请各位同仁参与意见。

  法条链接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销售收入,并处5000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冒用他人食品标签的;
  (二)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三)利用食品标签弄虚作假的。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监局)
作者:吴振祥 陈朱明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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