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取消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的核发。
修改后的《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删除了原来“发给入境、出境许可证”的规定。
针对这一修改,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家质检总局表示,尸体、骸骨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的要求与其他出入境物品虽有区别,但无须采取行政许可的方式进行管理。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提供死者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防腐处理证明等有关文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例行审核即可,无须事先要求相对人申领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