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食品卫生法,还是制定食品安全法?12月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为这个持续多年的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专家介绍,此次提交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是对现行的食品卫生法的修订,随着法律草案内容的不断丰富和研究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两会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很多都是关于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因此最终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
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施行于1995年10月,但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却存在明显的瑕疵,表现在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在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方面,还缺乏较为有效的制度和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检验方法、规程不统一,检验结果不够公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
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齐抓共管”成了“齐抓不管”,出现了“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的咄咄怪事。在去年的全国“两会”上,几位全国人大代表掰着手指头,数出了食品安全管理的近10个“婆婆”:农业、质监、卫生、工商、商业、药监、城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制造危机危害公共安全,有公安部门加入;如果安全问题出在学校或建筑工地,教育和建设部门肯定不会视而不见。按理说,有了这么多“婆婆”为食品安全设防,市场中、货架上、餐盘里的食品大可放心了,但回答却是否定的。
从早几年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近年的苏丹红、注水肉、福寿螺、红心鸭蛋、多宝鱼,这些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一次又一次成为关注的焦点,甚至还影响了中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在整治食品安全问题上频出重拳。2007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12月,中日双方在首次经济高层对话中表示将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合作,中美在第三次战略经济对话中就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签署了多项合作协议……
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从制度上保证食品安全,已成了我们必须面对且亟需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和与国际接轨的重大课题。让人欣慰的是,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借鉴了国际通行的做法,确定了分段和统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对食品的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使用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管理,作了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此外,草案还与已施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制度作了衔接性规定,保证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
在笔者看来,此次提请人大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最大的亮点,则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检测评估制度和强化了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草案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食品标签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清晰区分了两者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在确保百姓餐桌的同时,食品安全法也对进出口食品做了严格规定……
食品安全法草案是我国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和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部专门针对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社会上对这部法律的出台呼声已久,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已经累计有三千多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议案、意见和建议。在即将跨入2008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这部法律草案,让人寄予厚望。从开始的修改食品卫生法到现在着手制定食品安全法,表面上看只是“卫生”与“安全”两字之差,但却折射出中国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深层次思考,表明中国政府对人民健康的高度重视,也彰显了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