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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首次适用《特别规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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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多元的涉案货值换来的是10万元的行政处罚单,广东东莞市健昌食品有限公司老板真的感到了“痛”。近日,东莞市质量技监局对该公司未取得QS食品生产准入证擅自加工生产食用油,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开出了首张10万元罚单。该局这起适用《特别规定》的行政处罚,不仅解决了对小作坊企业因生产批量小、货值小而处罚偏轻的问题,改变了以往“罚不痛、打不死”的现象。

  今年以来,东莞市的一些食用油加工企业利用食用油涨价之机,用大豆和棕榈油勾兑假冒花生油。个别食品企业甚至无证加工生产。特别是今年上半年,食用油质量成为东莞市消费者投诉的一大热点。

  今年4月底,东莞市质量技监局开展了针对食用油掺杂掺假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于在食用油中掺杂掺假的6家企业进行了查处。当时,国务院还未出台《特别规定》。为确保食品安全,该局只有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按货值大多也就几千元或万元左右处罚了事。然而,一些企业交了罚款后照样生产不合格产品,食用油中掺杂掺假屡禁不止。行政执法部门也奈何不了这种行为。在一些食品企业眼中,产品抽查不合格也没什么可怕,大不了罚几千元了事。

  国务院《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使质量技监部门行政执法有了更加锋利的“尚方宝剑”。如果在《特别规定》出台之前,东莞局对“健昌公司”这起案件的处罚适用大多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罚额度最高也就是5000元货值的3倍罚款。此次,该局毫不手软适用《特别规定》,大大加重了对此类案件的处罚力度,在全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威慑和警示作用,食用油中掺杂掺假得到有效遏制。

  东莞市质量技监局表示,《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从严整治的巨大威慑力,不仅给违法企业以警示作用,而且也引导食品企业进行规范生产。特别是自专项整治行动以来,该局立案查处违法案件243宗,查处涉案物品货值达到600多万元。《特别规定》增强了专项整治行动的震慑力。

作者:沈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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