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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标准制度的特点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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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标准,“中国制造”必须跨越的门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制造”丰富了各国的物质生活。但是,也遭到来自一些外国民间和官方壁垒的阻击。主要表现为:一是反倾销:以我国部分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为由,征收一般进口税以外的附加税,即以增收“反倾销税”的形式限制“中国制造”商品的进口。二是‘社会壁垒”;通过一些过激或者极端的社会的行为阻止“中国制造”产品的流通。三是技术性贸易壁垒;通过技术法规、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技术性贸易措施。

  国际贸易壁垒的起因是多方面的,究其根本原因是经济利益问题。只要“中国制造”在全球的影响力仍旧存在,并且还在增强,所受的责难就不会停止。我们对于那些故意误导、打压甚至诽谤“中国制造”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但是,那些反映了外国对中国出口贸易的抵制和抱怨情绪,必须引起社会各界的充分重视。在这些壁垒中,以“质量安全”为由,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最有理由,也最具有伤害力。其中,标准是“致命的坎”,为中国可持续发展敲响了警钟。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国与国之间进行商品交换时,商品进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的管制中,通过采用技术法规、标准、认证和检验等措施,对进口产品提出严格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标准、包装和标签等标准,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目的。例如,2006年8月,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发生一起汽车轮胎事故,导致两死一伤。美国媒体立刻谴责由中国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生产的轮胎存在安全隐患。虽然,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7月20日公布的调查结果表明,中策轮胎检测指标符合美国安全标准要求。但给我国出口带来负面的影响已经很大。2003年,我国商务部发布调查表明,200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遭遇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约170亿美元。对出口的影响涉及到所有省份,发达地区损失绝对金额高,中西部地区损失相对比例低。食品土畜产品出口受到的损失最为严重,有近90%的企业受限,造成损失约90亿美元;轻工、机电类产品较加入世贸组织前受到影响更为严重,损失分别约40亿美元和20亿美元。

  可见,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针对产品不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涉及的是产品质量的问题,其中技术法规和标准是关键。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世界范围内的标准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因此,强化标准意识,掌握国际规则,了解国外标准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规划自身的标准战略,提升“中国制造”的品质,势在必行。

  二、国外标准化管理制度的特点

  1.标准化管理主体性质

  标准化管理的主体性质普遍为非政府性质的民间组织。在国外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中,标准制定发布机构一般是非政府性质的民间组织,这也在组织机构上表明了标准的自愿性。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委托民间私营的非营利机构——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O)作为美国自愿性标准体系管理和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批准国家标准,建立国家标准体系,代表美国组织协调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英国是英国标准学会(BSI),德国是德国标准化学会(DIN),法国是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自愿性标准体系虽然各具特色,标准体系基本上是由国家标准、协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三层次标准组成。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采纳的国际标准在各国标准中的比例不断增加。

  2.政府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

  在标准化活动中,政府主要起支持和监督的作用。发达国家政府对标准化活动的支持形式与其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政府对标准化活动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政府在立法和采购中引用自愿性标准,从而使标准具有法律效力。使标准成为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发达国家标准法制化的重要特征。例如,英国政府与英国标准学会(BSl)签订的备忘录中规定,今后政府各部门将不再制定标准,一律使用BSI制定的英国国家标准,特别是在政府采购规格及其制定的法律中要引用BSI的标准。德国政府工作运转时明确规定使用DIN标准,如国防部购局明文规定,采购合同中的技术要求首先使用DIN标准,没有相应的DIN标准时,才允许使用其他标准,但要经过批准。第二,政府通过标准项目资助标准化活动。

  政府立法所需的标准,通过项目的形式,委托标准化机构组织制定。第三,政府资助消费者代表、中立的技术专家、政府职员等非企业代表参加标准化活动,尤其是国际标准化活动。英国政府设立的标准化资助计划有:“国际出差资助计划”资助参加国外标准会议的委员会代表团负责人的出差费用;“顾问起草计划”资助BSI技术委员会利用外部专家协助起草准备标准草案;“消费者出差费用基金”资助在国家和国外标准委员会中消费者代表的出差费用。第四,支持标准的基础性研究,标准的基础性研究、国家科技产业政策与标准政策的有机结合是标准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例如,美国标准技术研究院每年获得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支持多达7亿美元。

  3.标准化管理机构模式

  标准化管理机构模式以委员会或协会的形式居多。标准化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有密切的联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尽管区域和国家不同,但其标准化管理体制一般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协会主导型管理体制。自愿性和协商一致是市场经济体制中标准化活动的原则,也是WTO/TBT规则的要求。为了保证标准广泛地被采用,市场化原则要求标准的制定具有公正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化管理或协调机构一般是协会或学会,标准化最高管理决策机构是由各方利益代表组成的委员会或理事会。

  4.标准化管理体制基本原则

  国外发达国家普遍采用自愿性标准体系。标准的自愿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标准提出是自愿的。从市场需要出发,制定标准是自愿的行为。行业协会、学会、制造商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市场需要的标准草案,通过规定的程序就可成为正式标准;第二,标准制定过程公开、透明,所有的标准利益方均可自愿参加,并对标准草案提出意见;第三,自愿实施标准,标准是否采用由相关方自愿决定,除非该标准被法
律、法规引用。

  5.标准管理模式

  标准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具有公共品的属性,但标准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标准是标准化机构组织相关利益方,通过协商一致生产的一种商品,是标准化机构生存的基础。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政府不需要在标准制定方面投入过多经费,标准化机构的生存依赖于会员的会费、标准版权的收入以及相关服务的收入。由于标准的自愿性,为了保证标准被广泛的采用,标准化机构会主动地改进标准制定程序和运行机制,以保证提高标准的质量。这种机制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原则。标准的“商品管理”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标准化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技术委员会的秘书。专职的技术委员会秘书保证了标准制定过程符合规定的程序。第二,“推销”标准。由于标准的自愿性,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标准化机构非常重视标准的宣传推广工作,通过教育培训和宣传推广,促进标准的广泛采用,从而提高标准化机构的形象,增加其收入。第三,标准的服务市场。美国、德国和法国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现代化的标准服务体系。利用高新技术和现代传媒,提供标准信息化服务是美国、欧盟和日本标准服务体系的重要特征,保证标准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和有效地传播给标准的用户。例如,美国的ANSI成立了标准化战略中心(CSSMTM),专门研究如何利用标准化工作在竞争中获得优势,重点在于如何利用标准帮助公司降低成本、高效地开发产品,在国际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

  三、完善我国标准制度的思考

  首先,正确处理“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关系。入世对我国标准化工作来说,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技术法规”与标准化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标准化体制的改革应逐步确立以法律(“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为基本框架的运行机制。一方面将需要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作为“技术法规”加以规定,另一方面,建立以自愿性为特征的标准管理体系,从而使“技术法规”的完善与标准化体制改革同步进行,使二者相得益彰。“技术法规”,通过将有关标准引入,使该标准成为一种“强制性的标准”,有效地保证了有关标准的贯彻和实施。标准则为“技术法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从国外“技术法规”的立法模式看,欧盟的立法模式值得借鉴。

  其次,完善我国标准制度,提高标准的开发能力。“质量”在ISO 8402中的定义是“反映产品或服务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即产品的质量应能满足消费者和用户的需要。由于不同的消费者有不同需求层次和重点,因此对同一产品根据不同的用途,应有不同的标准要求。因此,标准的竞争力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对于事关国家、公民和公共利益的安全标准,需要制定“技术法规”的,则采取过渡的方法,实施标准的审查、质询或听证、强制性认证。对于其他标准,在借鉴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国家、行业和企业标准机构的作用,及时通报产品的信息,培育我国的标准市场,提升“中国制造”的品质,勇于参与市场的竞争。

  (作者单位: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作者:刑造宇 来源:中国标准化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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